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自救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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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自救器管理制度
第一节自救器的选用及配备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选用隔绝式自救器。
无压风自救系统的矿井应选用防护时间大于2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
无启动装置的化学氧自救器不准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选用过滤式自救器,但应注意其使用条件是:
1.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不应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应高于1.5%;
2.只适用于个人逃生脱险用。
三、自救器的防护时间应根据井型和工作条件满足逃生的需要。
四、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第二节自救器的使用管理
一、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各矿业公司经理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自救器应由矿井集中管理。
各矿业公司都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控制在0~45℃范围内。
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自救器专用称重仪等测试仪器。
三、各矿业公司应建立自救器管理台账,记录自救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姓名等,对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四、新到货的自救器,要逐台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气密性检查,过滤式自救器还应进行称重检查。
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自救器的发放,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
1.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自救器的使用人员,持矿业公司统一制作的自救器支领牌,下井前领取,上井后交还。
自救器的发放必须执行三固定和三对号的规定,即:固定人员使用、固定自救器、固定自救器支领牌;支领牌与自救器相对号,自救器与置放架的位置相对号,支领牌与牌板相对号。
2.集中管理,自我服务。
自救器的使用人员在自救器发放室内分得一个架锁位置及一台编号自救器,由个人自放、自锁、自取,自救器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
六、自救器管理人员必须每班清点自救器的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七、化学氧自救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
要求在5000Pa的压力以上保持15s,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对不合格的自救器,应予以报废。
八、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和气密性检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称重检查应采用经计量部门检验校正过的专用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10g为合格,增重大于10g应予以报废。
气密性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s,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对气密性不合格的自救器要及时维修,维修后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九、自救器发放室应设立专门检查窗口,以便对受到碰撞有漏气可能的自救器随时进行检查。
十、过滤式自救器和化学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佩带使用为3年。
十一、凡开启过的过滤式自救器和化学氧自救器,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报废的化学氧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
第三节培训及使用要求
一、各矿业公司自救器的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和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八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钟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二、使用人员下井前,应对自救器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自救器管理人员反映并及时解决。
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四、使用人员平时不准打开自救器防护罩,不准扳动自救的开启扳手,不准任意打开自救器。
五、使用人员携带自救器时,应注意保护、避免磕碰,严禁将自救器与热源或电气设备接触。
六、使用人员上井后,应将自救器及时交回,集中管理,严禁自己保存。
七、对损坏、丢失自救器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具体罚款金额由各矿业公司根据自救器价格自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