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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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教育改革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所需学习量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达到毕业要求。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学分构成与计算
第五条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附加学分。
(一)课程学分:指学生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
(二)附加学分:指学生在课外活动中取得的成果,按照学校规定转换为学分的部分。
第六条学分的计算:
(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附加学分:根据学生课外活动的成果,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转换为相应学分。
第三章学分要求与毕业
第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附加学分,方可达到毕业要求。
第八条学生提前完成学分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修读。
延长期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学分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学分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学分认定、学分记录、学分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取得成果后,可申请附加学分。
附加学分的认定和审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学分转换与认定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或复学,已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转换。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等项目,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认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学校原有学分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