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各、周盼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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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各、周盼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5

【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2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筠智卫东曹春萍

【审理法官】张筠智卫东曹春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文各;周盼盼;周孟瑶;周孟岩;李二红;胡化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坤杰;王新军;淮阳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周文各周盼盼周孟瑶周孟岩李二红胡化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刘坤杰王新军淮阳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文各周盼盼周孟瑶周孟岩李二红胡化化刘坤杰王新军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淮阳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磊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常欣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张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许全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李剑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磊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常欣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张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许全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李剑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磊常欣张卫红许全合李剑峰

【代理律所】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文各;周盼盼;周孟瑶;周孟岩;李二红;胡化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被告】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李二红履行的是否为职务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2.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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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李二红履行的是否为职务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2.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一、关于李二红履行的是否为职务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李二红虽系西华逍遥民族中学负责职教分流工作的副校长,但事发当天李二红驾驶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家长到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报名时已超出了其工作范畴,且未依照学校规定向负责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申请报备,更未经过学校审批同意,故李二红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判决认定李二红承担赔付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不在学校,且上诉人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和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西华县逍遥镇初级民族中学和西华县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由于涉案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精神抚慰金为80000元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阳光财险郑东新区公司主张根据商业保险条款之规定,由于被上诉人刘坤杰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在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上诉人阳光财险郑东新区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

人阳光财险郑东新区公司主张适用的保险条款属于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故上诉人阳光财险郑东新区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格式条款对被上诉人刘坤杰不生效。但本案中,上诉人阳光财险郑东新区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故其主张的上述条款在本案中应不予生效。上诉人阳光财险郑东新区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因涉案车辆豫PH05某某重型自卸货车在阳光财险郑东新区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而本次事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暂未超过上诉人阳光财险郑东新区公司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的责任限额,故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周文各、周盼盼、周孟瑶、周孟岩、李二红、胡化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文各、周盼盼、周孟瑶、周孟岩、李二红、胡化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元,由周文各、周盼盼、周孟瑶、周孟岩、李二红、胡化化负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19 05:14:35

周文各、周盼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民终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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