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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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消防车通道
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2.05
•【字号】抚府办发〔2023〕19号
•【施行日期】2024.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
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5日
抚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消防条例》以及《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和作业场地,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
道和消防登高、扑救场地等。
第四条消防车通道应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二)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消防车通道设置符合标准的可拆卸护栏、专门防护门、道闸等设施提升消防车通道管理水平,并安装智能交通监控系统或智慧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做好消防车通道的实时监控管理,保存音视频资料作为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证据;
(七)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
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度、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工作,组织对已设置划定的消防车通道进行公示。成立联合执法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与消防车通道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查;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四)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审查建筑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能正常使用,完成消防车通道标线、标识施划;
(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在满足消防车通行的情况下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最大限度满足小区停车需求。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
(五)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警示标识线;
(六)将消防车道管理情况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查处流动商贩违规占道经营及妨碍影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违法行为;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一条文广新旅部门应切实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宣传教育,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搭建有关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曝光的媒体平台,强化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位置,确保消防车辆通行;
(三)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
(四)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步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