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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的 服务内容
五、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补偿机制
• 政府补贴//有偿服务// • 纳入医保//多途径筹资
第四节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形成 • 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一般规定 • 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 本节重点: • 1、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一般规定 • 2、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5、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 (1)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 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 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 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没有证明的,不得批准。
(2)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 人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 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 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 理部门监督检查。 (3)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师:6名、全科执业医师
(副高职称、中医类、公共卫生类各1名)
人员 护士: 面积
9名注册护士
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要具备的条件
•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人员 面积 医师:2名、全科执业医师
不低于150平方米
•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我国新型 城市卫生 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院 预防保健机构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稳定现行的 生育政策
• 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 第二个孩子 •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 育工作中应当 • 严格依法行政, • 文明执法, •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形成
• ----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 ----1998年经过国务院批准,形成了现在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职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 • 乡村医生、卫生员
• (四)加大卫生投入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法规政策 • 一、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法规的发展 •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要具备的条件 •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 五、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补偿机制
7、奖励措施及报销规定。 (1)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 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 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 (一)卫生防疫的主体组织是----卫生防疫站
• (二)疾病预防与控制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 • • • • • 免疫规划、 地方病防治、 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改)、 精神卫生工作、 慢性病防控、 艾滋病治疗与救助
• 1.免疫规划 • 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从6种扩大到14种 • 预防的传染病种类从7种扩大到15种
• (一)主要内容
• -----以疾病预防为主
•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 • • • -----城乡发展均等化 -----2009年国家六项重大项目 -----能力建设 -----经费保障 20元
• 二、疾病预防体制
免疫规划 艾滋病治疗与救助
职业病防治
疾病预防体制
慢性病防控 精神卫生工作 地方病防治
第十二章
我国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医疗服务体制法规与政策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法规与政策 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公共卫生法规与政策
• 一、我国公共卫生政策法规的形成 • 二、疾病预防体制 •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
一、公共卫生体系
•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则及流 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 (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 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 (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 生育管理。
• 4、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是公民的 义务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 任
• 5、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 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6、奖励与帮助 •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 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 •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 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 1、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工作的对象
• 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 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 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 生子女的已婚流动人员。
• 即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 也就是18周岁到48岁的流动人 员。
•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 门及其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 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 6、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义务及在现居住 地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 • (1)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 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 (2)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 证明。
• 8、征收社会抚养费 •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 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 • ---公民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经 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 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所 以法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 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 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 2.职业病防治 • 条例已修改
• 职业卫生保护的具体权利内容 • 职业病防护措施 • 职业病待遇
• 3.地方病防治、 • 监测、教育、干预 • (2012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 4.精神卫生工作 •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 泛覆盖、依法管理
• 工作机制: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
• • • •
• • •
• •
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2、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3、工作的管理原则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 民政府的职责。 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相互配合职责。 5、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 6、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义务及在现居住 地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 7、奖励措施及报销规定。 8、惩罚措施。
• 组织领导:卫生、民政、公安、安康医院、司法 • 重点人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灾民、 • 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
• 5.慢性病防控 • 糖尿病 • 农村妇女两癌 • 农村地区癫痫病
• 6.艾滋病治疗与救助 • 对医疗机构在艾滋病治疗过程中的要求 • 对政府在艾滋病救助过程中的要求
•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建设
• 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相互配 合职责 • (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 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 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通报。
• (2)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 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 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一、我国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法规的发
我国城市卫生事业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优质资源过分 向大医院集中 深化城市 医疗卫生 体制改革 优化城市卫生 资源结构 发展社区 卫生服务 努力满足群众的 基本卫生服务需 求
社区卫生服务 政策法规
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短缺、服务能力不强 不能满足群众基本 卫生服务需求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要具备的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 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组织领导-----制定应急预案
(二)监测预警系统-----建立预防控制体系:
• • • • • 制定监测计划、 数据评价、 教育 应急演练 及时报告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法规与政策 • 一、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二)公立医院改革
管理、运行、监管机制改革 补偿机制改革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二、农村医疗服务体制
• (一)发展目标 • (二)体系框架
• 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完善 • 政府、集体、个人举办 • 县、乡、村三级
• (三)医疗服务队伍
• (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有 两条: • 一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 二是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Βιβλιοθήκη 的生育证明材料,在 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与执行
第二节 医疗服务体制法规与政策 • 一、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卫生机构---基层卫生机构建设 • 卫生队伍---农村、西部支援服务计划和优惠政策 (晋升职称、学费代偿和助学贷款) • 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加大政府补助 • 转变运行机制---巡诊、转诊
• 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一般规定 • • • • • • • • 1、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 5、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奖励与帮助 7、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
• 1、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的 服务对象 社区 家庭 居民
•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妇女 社区卫生 儿童 服务机构的 老年人 重点服务对象 慢性病人 残疾人 贫困居民等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
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传染病、 慢性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 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等12项具体内容。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是“小病”、 “常见病”、“多发病”,对于限于 技术和设备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 的疾病,则应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 构。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 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 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7、
支持优惠 和优先照顾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 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 的支持、优惠。
(2)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 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 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 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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