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原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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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原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原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平原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平原水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08]14号),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平原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但以省以上投资为主的平原水库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其他平原水库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在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初设批复前,应按规定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规范招标投标
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建字[2008]14 号)、《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水建字[2007]102号)、《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水利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鲁水建字[2009]7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鲁水建字[2009]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招标。
项目法人按照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代理招标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熟悉水利工程标投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大中型水利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招标文件编制要符合法律规定,招标公告需在国家规定媒体发布,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
招标投标活动须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前,须提前七日将招标文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评标专家须按规定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两日向负责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标、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在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招标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总结报告。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严格实行建设监理制,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范围相对应。
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
项目法人应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对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行为要严格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落实总监负责制,选派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工作制度,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监理人员应严格按规范做好监理服务,实时做好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各项过程记录和档案资料,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后补等行为。
各级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减少,不得委派没有相应监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四、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
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质量监督。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成立项目站,对工程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
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
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或核备。
质量与安全
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书面监督检查意见,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负责对主体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所选择检测单位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同意。
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同时吸收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人员为项目站成员,负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方质量检测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抽检。
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需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防汛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得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参建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加强进度管理
项目法人要根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控制关键节点,制定进度计划,严格控制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创造良好施工环境。
为及时全面掌握工程进展,项目法人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工程情况信息月报和年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保送,各市应每月将进展情况汇总报送省水利厅。
同时,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档案管理,认真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六、加强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
严把开工审批关。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提交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申请水利工程开工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请求审批开工的请示;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3.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4.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5.年度投资计划及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材料;6.施工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第三方质量检测合同副本;7.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8.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的证明材料;9.需进行开工前审计的有关审计文件。
强化验收管理。
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后,应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移民安置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
项目法人要抓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制定验收计划。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者交付使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