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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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3.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科学高效地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目标考核,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小组人员组成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名单
组长:汤平(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李智(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李方政(县法院院长)
石溅泉(县检察院院长)
陈以平(县府办主任、应急办主任)
刘邦祥(县公安局局长)
郎启河(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刘长胜(县发改委主任)
汪万德(县农委主任)
周华榕(县财政局局长)
冉启智(县国土房管局局长)
谭春晓(县城乡建委主任)
牟显海(县规划局局长)
刘剑(县林业局局长)
冉春东(县环保局局长)
马培华(县旅游局局长)
哈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马世平(县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书记)谭家明(南宾镇镇长)
阮斌文(西沱镇镇长)
向晏(黄水镇镇长)
王懿(下路镇镇长)
周光明(悦崃镇镇长)
谭素华(临溪镇镇长)
万有安(马武镇镇长)
冉隆清(沙子镇镇长)
曾凡盛(王场镇镇长)
喻甫柏(沿溪镇镇长)
张承伟(龙沙镇镇长)
邹明富(鱼池镇镇长)
潘联盟(大歇镇镇长)
王万祥(三河镇镇长)
谭小华(万朝镇镇长)
向军(桥头镇镇长)
马青玉(冷水镇镇长)
唐大华(黎场乡乡长)
陈益宪(三星乡乡长)
冉海涛(六塘乡乡长)
谭成军(三益乡乡长)
谭春林(王家乡乡长)
周宗发(河嘴乡乡长)
刘毅(石家乡乡长)
岳良华(枫木乡乡长)
秦中堂(中益乡乡长)
赵纯金(洗新乡乡长)
吴松(黄鹤乡乡长)
谭文发(龙潭乡乡长)
余文金(新乐乡乡长)
谭剑红(金铃乡乡长)
曹宗寿(金竹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房管局,由冉启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对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耕地保护负责;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
少、质量不降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检查落实和表彰奖励;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奖罚兑现。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

(三)县府办职责。

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四)县法院职责。

及时审理、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并依法强制拆除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建筑。

(五)县检察院职责。

提前介入并依法查处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六)县公安局职责。

营造土地矿产资源执法氛围,严厉打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七)县监察局职责。

要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耕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八)县发改委职责。

要将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项目预审等前置要件加强项目立项审批。

(九)县农委职责。

负责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指导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负责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的优化,促进基本农田合理利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基本农田建设,推广统一机耕深翻,提倡增施农家肥和实施秸杆还田,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禁止掠夺式生产降低地力,严禁土地撂荒;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地力保护措施,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会同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土壤普查等成果,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地力等级档案,指导土地经营者采取相应措
施进行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地力。

(十)县财政局职责。

为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十一)县国土房管局职责。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承担全县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矿产资源;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担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责任;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征收资源收益。

(十二)县规划局职责。

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城乡土地使用的监管。

(十三)县林业局职责。

负责全县林地使用的审批、监管,禁止围垦或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防护林网和生态林地,破坏基本农田生产环境的行为。

(十四)县环保局职责。

加强对土地矿产资源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土地的污染行为。

(十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责。

节约集约使用园区土地,并加强监管。

(十六)县新区管委会职责。

节约集约使用新区土地,并加强监管。

(十七)县旅游局职责。

按照全县土地利用规划和旅游规划,对全县旅游用地实施监管。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问责制,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和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落实;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认真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探矿、采矿行为,违法探矿、采矿案件查处率100%;狠抓地质灾害防治,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汛期灾害巡查、灾情险情速报和灾情预警预报等防灾制度,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农村居民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县人民
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等责任目标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区域中心所――乡镇工作点――村级协管员”三级基层管理工作网络,并加强对其管理,杜绝辖区内违规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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