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作业指导书_地表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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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沉降监测
1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建(构)筑物的基坑及周边环境地表沉降监测。

对于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老粘土等其他特殊岩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尚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应用。

2 执行标准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3仪器设备
水准仪、铟瓦尺、三脚架、尺垫等。

4检测目的
(1)使参建各方能够完全客观真实地把握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2)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实测数据检验工程设计所采取的各种假设和参数的正确性时改进施工技术或调整设计参数以取得良好的工程效果;
(3)对可能发生危及基坑工程本体和周围环境安全的隐患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报,确保基坑结构和相邻环境的安全;
(4)积累工程经验,为提高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整体水平提供基
础数据支持。

5资料收集
在检测前,应该收集以下资料:
1.收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及气象资料、地下结构和基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了解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和相关施工情况;
2.收集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原始和使用现状等资料。

必要时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
3.通过现场踏勘,了解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对应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4.检测部位钢筋品种、牌号、设计规格、设计保护层厚度和间距,结构构件中预留管道、金属预埋件等;
5.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6.检测原因。

6现场检测
6.1点位布设
地表沉降监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液体静力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

基坑边坡顶部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

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边坡坡顶上。

围护墙顶部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围护墙的周边布置,围护墙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

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
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

监测点宜设置在冠梁上。

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

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方向上布设。

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

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应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

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

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地下管线沉降监测,当采用测量地面沉降的间接方法时,其测点应布设在管线正上方。

当管线上方为刚性路面时,宜将测点设置于刚性路面下。

对直埋的刚性管线,应在管线节点、竖井及其两侧等易破裂处设置测点。

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宜延伸至基坑以外20m。

道路沉降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条道路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必要时,沿道路方向可布设多排测点。

坑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

与支护结构的水平距离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围以内。

有条件时,宜沿坑边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1~2倍范围内设置多测点的监测面,每个监测面的测点不宜少于5个。

当有测斜管、地下水位监测管、分层沉降监测管时,应在测斜管、地下水位监测管、分层沉降监测管附近布置监测点。

为便于监测,水
平位移观测点宜同时作为地表沉降位移的观测点。

6.2监测方法
6.2.1一、二等水准水准测量采用单路线往返观测,同一区段的往返测,应使用同一类型的仪器和转点尺承沿同一道路进行。

6.2.2一、二等水准观测,应根据路线土质选用尺桩(尺桩质量不轻于1.5kg,长度不短于0.2m)或尺台(尺台质量不轻于5kg)作转点尺承,所用尺桩数,应不少于4个。

特殊地段可采用大帽钉作为转点尺承。

6.2.3测站视线长度(仪器至标尺距离)、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数字水准仪重复测量次数按下表6-1规定执行。

表 6-1 一、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
单位为米
等级 仪器类别
视线长度 前后视距差
任一测站上
前后视距差
累积
视线高度
数字
水准
仪重
复测
量次
数 光学 数字 光学 数字 光学 数字
光学
(下
丝读
数)
数字
一等 DSZ05、DS05 ≤30 ≥4且
≤30
≤0.5
≤1.
≤1.
5
≤3.
≥0.
5
≤2.8且
≥0.65
≥3

二等 DSZ1、DS1 ≤50 ≥3且
≤50
≤1.0
≤1.
5
≤3.
≤6.
≥0.
3
≤2.8且
≥0.55
≥2

注:下丝为近地面的视距丝,几何法数字水准仪视线高度的高端限差一、二等允许到2.85m,相位法数字水准仪重复测量次数可以为上表中数值减少一次,所有数字水准仪,在地面震动较大时,应随时增加重复测量次数。

6.2.4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之光学水准仪观测:
6.2.4.1往测时,奇数测站照准标尺分划的顺序为:
a)后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b)前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c)前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d)后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6.2.4.2往测时,偶数测站照准标尺分划的顺序为:
a)前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b)后视标尺的基本分划;
c)后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d)前视标尺的辅助分划。

返测时,奇、偶测站照准标尺的顺序分别与往测偶、奇测站相同。

6.2.4.3测站观测采用光学测微法,一测站的操作程序如下(以往测奇数测站为例):
a)首先将仪器整平(气泡式水准仪望远镜绕垂直轴旋转时,水准气泡两端影像的分离,不得超过1cm,自动安平水准仪的圆气泡位于指标环中央)。

b)将望远镜对准后视标尺(此时,利用标尺上圆水准器整竖标尺垂直),使符合水准器两端的影像近于符合(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应置于第I摆位)。

随后用上下丝照准标尺基本分划进行视距读数。

视距第四位数由测微鼓直接读得。

然后,使符合水准器气泡准确符合,转动测微鼓用楔形平分丝精确照准标尺基本分划,并读定标尺基本分划与测微鼓读数(读至测微鼓的最小刻划)。

c)旋转望远镜照准前视标尺,并使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彤像准确符合(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仍在第I摆位),用楔形平分丝精确照准标尺基本分划,并读定标尺基本分划与测微鼓读数,然后用上、下丝照准标尺基本分划进行视距读数。

d)用微动螺旋转动望远镜,照准前视标尺的辅助分划,并使符合气泡两端影像
准确符合(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置于第Ⅱ摆位)用楔形平分丝精确照准并进行标尺辅助分划与测微鼓读数。

e)旋转望远镜,照准后视标尺的辅助分划,并使符合水准气泡的彬像准确符合(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仍在第Ⅱ摆位),用楔形平分丝精确照准并进行辅助分划与测微鼓的读数。

6.2.5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之数字水准仪观测:
6.2.5.1往、返测奇数站照准标尺顺序为:
a)后视标尺;
b)前视标尺;
c)前视标尺;
d)后视标尺。

6.2.5.2往、返测偶数站照准标尺顺序为:
a)前视标尺;
b)后视标尺;
c)后视标尺;
d)前视标尺。

6.2.5.3一测站操作程序如下(以奇数站为例):
a)首先将仪器整平(望远镜绕垂直轴旋转,圆气泡始终位于指标环中央);b)将望远镜对准后视标尺(此时,标尺应按圆水准器整置于垂直位置),用垂直丝照准条码中央,精确调焦至条码影像清晰,按测量键;c)显示读数后,旋转望远镜照准前视标尺条码中央,精确调焦至条码影像清晰,按测量键;d)显示读数后,重新照推前视标尺,按测量键;e)显示读
数后,旋转望远镜照准后视标尺条码中央,精确调焦至条码影像清晰,按测量键。

显示测站成果。

测站检核合格后迁站。

6.3测站观测限差与设置
6.3.1测站观测限差
6.3.1.1测站观测限差应不超过下表6-2的规定:
表 6-2 一、二等水准测量测站观测限差要求
单位为毫米
等级 上下丝读数平均值与中丝读数的差 基辅分化
读数的差
基辅分化所
测高差的差
检测间歇点
高差的差 0.5cm刻划标尺 1cm刻划标尺
一等 1.5 3.0 0.3 0.4 0.7 二等 1.5 3.0 0.4 0.6 1.0
6.3.1.2使用双摆位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时,不计算基辅分划读数
差。

6.3.1.3对于数字水准仪,同一标尺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两次读数
所测高差的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

6.3.1.4测站观测误差超限,在本站发现后可立即重测,若迁站后才
检查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间歌点(应经检测符合限差)起始,重新观测。

6.4监测精度
6.4.1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

6.4.2坑底隆起(回弹)宜通过设置回弹监测标,采用几何水准并配
合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进行监测,传递高程的金属杆或钢尺等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6.4.3基坑围护墙(坡)顶、墙后地表与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
根据竖向位移报警值按表6-3确定。

表 6-3 基坑围护墙(坡)顶、墙后地表及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mm)竖向位移报警值 ≤20(35) 20~40(35-~60) ≥40(60)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0.3 ≤0.5 ≤1.5 注: 1. 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系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的高差中误差;
2.括号内数值对应于墙后地表及立柱的竖向位移报警值。

6.4.4地下管线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宜不低于0.5mm。

6.4.5其他基坑周边环境(如地下设施、道路等)的竖向位移监测精
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6.4.6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6.4.7各等级几何水准法观测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37的要求。

6.5监测频率
6.5.1监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应考虑基坑工程等级、基坑及地下工
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

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仪器监测频率的确定可参照表6-4。

表 6-4 现场仪器监测的监测频率
基坑 类别 施工进程
基坑设计开挖深度
≤5m 5~10m 10~1 5m > 15m
一级 开挖深度
(m)
≤5 1次/1d 1次/2d 1次2d 1次/2d
5~10 1次/1d 1次/1d 1次/1d
>10 2次/1d 2次/1d
底板浇筑
后时间
(d)
≤7 1次/1d 1次/1d 2次/1d 2次/1d
7~14 1次/3d 1次/2d 1次/1d 1次/1d
14~28 1次/5d 1次/3d 1次/2d 1次/1d
> 28 1次/7d 1次/5d 1次/3d 1次/3d
二级 开挖深度
(m)
≤5 1次/2d 1次/2d
5~10 1次/1d 底板浇筑 ≤7 1次/2d 1次/2d
后时间 (d)
7~14 1次/3d 1次/3d 14~28 1次/7d 1次/5d > 28 1次/10d 1次/10d
注: 1.当基坑工程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适当降低;
2.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3.3.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要求适当降低;
6.5.2除应根据支护结构施工和基坑开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外,尚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进行监测:
(1)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增长时;
(2)基坑向下开挖期间,监测不应少于每天一次,直至开挖停止后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3)当地面、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遇到降雨、降雪、气温骤变,基坑出现异常的渗水或漏水,坑外地面荷载增加等各种环境条件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连续监测,直至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4)锚杆、土钉或挡土构件施工时,或降水井抽水等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时,应进行相邻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沉降观测。

当监测数值比前次数值增长时,应进行连续监测,直至数值稳定。

6.6监测报警值
6.6.1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结构设计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

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6.6.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制。

6.6.3因围护墙施工、 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6.6.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可参考表6-5。

表 6-5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监测
项目
支护结构类型 基坑类别

二级
三级
累计值
变化
速率 /mm·d -1
累计值/mm
变化 速率 /mm·d -I
累计值/mm 变化 速率 /mm·d -1 绝对值 /mm 相对基坑深度 (h)控制值 绝对值 /mm 相对基坑深度 (h)控制值 绝对值 /mm 相对基坑深度 (h)控制值 1
墙(坡) 顶竖向 位移
20~40
0.3%~0.4% 3~5 50~ 60 0.6%~0.8
% 5~8 70~80 0.8%~1.
0% 8~10 10~ 20 0.1%~0.2% 2~3
25~30 0.3%~0.5
% 3~4
35~40 0.5%~0.
6% 4~5
45~55
0.5%~0.6%
75~80 0.7%~0.8
%
80~90 0.9%~1.0%
40~50
0.4%~0.
5%
70~75
0.7%~0.8
% 80~90
0.9%~1.
0% 2 立柱竖向位

25~35
2~3 35~45 4~6 55~65
8~10 3
基坑周边地
表竖向位移
25~35
2~3
50~ 60
4~6 60~ 80
8~10
注: 1. h—基坑设计开挖深度; f—设计极限值。

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天超过报警值的50%,应报警。

6.6.5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的限值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如无具体规定,可参考表6-6确定。

表 6-6 建筑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
项目 累计值
变化速率/m·d-1备注
监测对象 绝对值/mm 倾斜
1 邻近建(构)
筑物
最大沉降 10~ 60
差异沉降 2/1000 0. 1H/1000
注: 1. H-为建(构)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2.第3项累计值取最大沉降和差异沉降两者的小值。

6.6.6周边建(构)筑物报警值应结合建(构)筑物裂缝观测确定,并应考虑建(构)筑物原有变形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变形的叠加。

6.6.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出现异常情况或基坑出现渗漏、流砂、管涌、隆起或陷落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可能发展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

7数据处理与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监测分析人员应具有岩土工程与结构工程的综合知识,具有设计、施工、测量等工程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做到正确判断、准确表达,及时提供高质量的综合分析报告。

7.1.2现场测试人员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测分析人员应对监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监测单位应对整个项目监测质量负责。

监测记录、监测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提供的数据、图表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7.1.3外业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观测记录表中。

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和转抄,并有测试、记录人员签字。

7.1.4现场的监测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2.监测记录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3.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4.对监测数据的变化及发展情况应及时分析和评述。

7.1.5观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必要时进行重测。

7.1.6进行监测项目数据分析时,应结合其他相关项目的监测数据和自然环境、施工工况等情况以及以往数据,考量其发展趋势,并做出预报。

7.1.7 监测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

报表应按时报送。

报表中监测成果宜用表格和变化曲线或图形反映。

7.2 当日报表
7.2.1当日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日的天气情况和施工现场的工况;2.仪器监测项目各监测点的本次测试值、单次变化值、变化速率以及累计值等,必要时绘制有关曲线图;3.巡视检查的记录;4.对监测项目应有正常或异常的判断性结论; 5.对达到或超过监测报警值的监测点应有报警标示,并有原因分析及建议;6.对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详细描述,危险情况应有报警标示,并有原因分析及建议;7.其他相关说明。

7.2.2 当日报表应标明工程名称、监测单位、监测项目、测试日期与时间、报表编号等。

并应有监测单位监测专用章及测试人、计算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

7.3阶段性监测报告
7.3.1阶段性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该监测期相应的工程、气象及周边环境概况;2.该监测期的监测项目及测点的布置图;3.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及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4.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及发展预测;5.相关的设计和施工建议。

7.3.2阶段性监测报告应标明工程名称、监测单位、该阶段的起止日期、报告编号,并应有监测单位章及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7.4总结报告
7.4.1基坑工程监测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 监测依据;3.监测项目;4.测点布置;5.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6.监测频
率;7.监测报警值;8.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9.监测工作结论与建议。

8检测原始记录
见地表沉降监测原始记录表。

9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格式为公司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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