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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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动火管理范围、动火等级划分及管理方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及工程承包商的动火管理。

第四条安环部是公司动火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一级、特级、固定动火作业票的审批及动火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部负责对动火区域设备及电气仪表的安全措施审核、落实。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对动火区域各工艺装置、设备、管线安全防火措施的审核、落实。

第七条生产部负责协调管理动火区域的生产调度管理,对动火区域生产情况检查确认。

第八条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动火作业的直接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动火手续,按照动火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派出监护人。

第九条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酒精灯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
(五)厂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六)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七)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第十条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正在运行、存有物料或开、停工过程的工艺装置区;
2.已投用的各类储罐区;
3.输送有毒介质、可燃物料的泵房与机房、设备与管线;储存有毒介质、可燃物料的容器;装卸有毒介质、可燃物品及液体的区域内;
4.工业污水场、隔油池、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沟及管道,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5. 危险化学品仓库、装卸站台等。

(二)二级动火:
1.停工检修经吹扫冲洗置换分析合格并经各单位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可以动火的工艺装置区内、各类储罐;
2.从易燃易爆区域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冲洗置换分析合格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
4.正在运行、存有物料或开、停工过程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5.在生产区内(包括系统管排),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他动火;
6.除一级和特殊动火以外动火和工程施工新区动火。

(三)特殊动火:按规定一般不允许动火的带压或带有其他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以及节假日动火为特殊动火。

(四)固定动火
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场所划定固定动火区处动火。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票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动火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票办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申请,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组织工艺、设备技术员和检修负责人共同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防范措施。

作业单位和所在车间监护人共同落实防范措施并办理动火作业票,经该车间领导、作业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安环部,经部门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
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申请,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组织工艺、设备技术员和检修负责人共同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防范措施。

作业单位和所在车间监护人共同落实防范措施,并办理动火作业票,经该车间领导与作业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动火。

3.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由动火单位(含项目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填写动火作业票。

经属地车间领导审核签字,报公司安环部,经部门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

4.特殊动火审批
在一级动火落实措施和审批的基础上,由各车间领导及安环部、生产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有危险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并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

(二)装置停工检修及改扩建施工动火前,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1.装置物料全部退出并经吹扫清洗置换检测合格,与外界相连的设备、管线和无法退出物料的容器、设备加堵盲板;
2.装置环境地面无油污,下水井(沟、地漏)冲洗干净
并实施有效封堵;
3.冷换设备的倒淋全部打开,无可燃、有毒介质淌、冒现象;
4.备好消防蒸汽胶管、灭火器。

(三)各车间相邻的设备管线和区域交界处动火,责任区划分执行生产部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定。

(四)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时间和管理
1.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不超过24小时,但不得跨越双休日(装置停车检修或改造除外);固定动火不超过3个月;一张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动火。

2.动火作业票票证发放与存留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3.动火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如填写错误需重新办理时,必须重新办理。

4.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一年。

第十二条动火人及监护人职责及要求
(一)动火人职责及要求
1.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2.必须持有动火作业票,并按动火作业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
3.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5.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即动火作业票未经批准不
动火;动火作业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票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6.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动火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对于强行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二)监护人职责及要求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以安全作业证或消防培训合格证为依据),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应熟悉应急措施,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5.必须携带动火作业票在作业现场,不得擅离现场。

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公司中控“8003”。

第十三条动火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动火的基本原则
1.可动可不动的火,不动;能拆下来动火的,拆下动火;避免在节假日动火;
2.一级动火监护人只许监控一处,二级动火监护人在可视可控范围内可监控两处动火。

(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1.动火前动火人和监护人准备好相适应的灭火器具,并检查确认完好;核对好已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内容和安全措施与动火现场完全相符。

动火后切断焊机电源,收好气割机具;检查无残火现象,方可离开现场。

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先切断物料来源,根据压力等级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检测合格后,如半小时内未实施动火,必须重新进行检测。

3.在装卸易燃物料的火车、汽车装卸场50米内禁止动火;禁止在同一罐组内易燃易爆品罐切水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4.在有限空间内动火,必须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每2小时检测一次。

5.在塔、釜内动火,须用浸水后的石棉布等阻火措施,铺在动火部位塔盘上,将上下层塔盘进行隔离。

6.高处动火须采取接挡火花措施,防止火花落下飞溅;在有孔隙平台上部动火,要将孔隙堵塞严密,动火部位和下方地面各设一名监护人。

室外高处动火时,遇有5级以上风力停止动火。

7.动火时周围遇有跑、冒、泄漏可燃液体或气体,须立即停止动火,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8.动火地点周围可燃物质、5米内的下水井、沟、地漏内易燃物品要清理干净,并封盖严密。

9.电焊机的电源线、一、二次线绝缘良好,不得跨越下水井;移动拖拉各条电线、接线时须先切断电源;二次线应接在焊件上。

10.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5米,气瓶距动火点的距离≥10米。

11.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过程中遇有可燃液体、气体跑冒或泄漏,立即靠边熄火停车。

12.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或部位动火,监护人应使用可燃气检测仪,对动火点附近周围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确认无泄漏的情况下,方可动火。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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