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应急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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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应急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应急队的管理,规范队伍建设,提升队伍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综合应急队是指由政府组织的一支专业化、高效率、快速反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条件。
第三条综合应急队的任务是紧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综合应急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政府指挥,忠诚履行应急救援任务。
第二章组建与编制
第五条综合应急队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依法组建。
第六条综合应急队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构合理,包括专业队员、医疗救护人员、驾驶员、通信人员等。
第七条综合应急队按照功能可以分为救援队、医疗队、通信队等相应的专业队伍。
第八条综合应急队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救援装备、救护车辆、通讯设备等必要设备。
第九条综合应急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证书,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管理与指挥
第十条综合应急队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队伍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综合应急队应当接受政府指挥,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二条综合应急队应当配备专业的指挥员和相关人员,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工作。
第十三条综合应急队应当保持良好的协调合作性,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协同作战。
第四章训练与演练
第十四条综合应急队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综合应急队应当加强队员的日常训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六条综合应急队应当定期进行综合性、多领域的应急救援演练,确保队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七条综合应急队应当不定期进行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
第十八条综合应急队应当加强队员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服务,保障队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奖惩与激励
第十九条综合应急队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先进,惩戒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对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队员应当给予奖励及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队员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综合应急队应当给予队员适当的培训津贴和工作补贴,保障队员的工作生活。
第二十三条对于因公殉职的队员,应当给予相应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综合应急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应急救援为名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综合应急队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危险源普查、隐患排查,确保危险源的及时消除。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