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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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依据
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作为旁观者的你或许对伤者的病情不是那么在乎,但是我相信不少⼈对赔偿的⾦额感兴趣,那么,对于⼈⾝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依据你了解多少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额计算,按实结算。
要注意⼀点:审查虚假费⽤或治疗与伤⽆关的本⾝具有的⾝体疾病⽽产⽣的费⽤。
(2)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有固定收⼊的以固定收⼊为标准,没有固定收⼊的以劳动⼒⼈均收⼊为准。
误⼯费计算公式:误⼯费=年⼯资额÷年天数(365)×误⼯天数。
(3)护理费:按照其请护⼯的护理费票据,护理⼈员原则上为⼀⼈,如果有护理依赖,赔付⽐例分三等:完全护理依赖100%、⼤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故⼀、⼆、三级护理依赖应对照上述护理依赖等级确定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患者恢复⽣活⾃理能⼒⽌。
(4)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
⼀般结合票据及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酌定。
(5)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确定,2013年起杭州地区标准已由15元/天提⾼⾄50元/天。
(6)必要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审查是否有营养期的鉴定报告或出院医嘱中有⽆加强营养的内容。
具体裁判数额或裁判⽅式(按天计赔或⼀次性赔付)酌情确定。
(7)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伤残等级,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
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计算⽅式是固定的,每年标准不⼀样。
(2013度:40087÷2=20043.5元)。
(9)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伤残程度,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具体伤残等级和残疾赔偿⾦标准,提⾼⼀级加两年)。
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
3均消费性⽀出额(21545元)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10208元)。
如果受害者或患者受害者为农业户⼝,但被抚养⼈仍在农村,则仍按农村标准,但如果被扶养⼈和受害者或患者住在⼀起,在城镇上学、⽣活的,则按城镇标准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损害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般以“普通适⽤型”为标准。
(11)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必然会发⽣的费⽤,可以合并解决(诊断证明书⼀般予以记载)。
(12)精神损害抚慰⾦:⼀般构成伤残或容貌受损的,⽀持该项损失。
造成受害⼈死亡的,精神抚慰⾦50000元。
造成10级伤残的,精神抚慰⾦5000元,之后每增加⼀级伤残增加5000元。
上述数额为参考,具体根据伤情可调整。
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受害⼈的精神抚慰⾦赔偿请求⼀般不予⽀持。
(13)住宿费:患者确有必要⾄外地治疗,⼜未能⼊院,患者本⼈及护理⼈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合理部分予以⽀持。
(14)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计算⽅式相同,⼀般按照事发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照⼆⼗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律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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