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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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1、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查
1、由局医政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并进行现场审核。涉及中医科目的,会同中医处共同审核。
2、承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处领导。
办理时限:
3、如不予批准做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发 证
由窗口向申请人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许可流程(登记注册)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监 管
由局医政处将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发放后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存档,属市本级监管的一个月移交局法制与卫生监督处,其余由各区市县卫生局按属地化监管。
医疗机构许可流程(校验)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表;
5)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6)单位申办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

受理
1、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决 定
1、由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2、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项目,加盖卫生局本章。
3、如不予批准做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发 证
由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受理
1、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查
1、由局医政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涉及中医科目的,会同中医处共同审查。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医疗机构许可流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初审)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查
1、由局医政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涉及中医科目的,会同中医处共同审查。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承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处领导。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决 定
1、由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2、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加盖卫生局本章。
3、承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处领导。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决 定
1、由局领导签批初审意见。
2、如不同意做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上 报
由局医政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整理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所设诊疗科目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4)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设备清单;
5)《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3个工作日。

发 证
由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总时限:
22个工作日。

监 管
由局医政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后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后存档,属市本级监管的一个月移交局法制与卫生监督处,其余由各区市县卫生局按属地化监管。
医疗机构许可流程(项目变更)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
医疗机构许可流程(设置批准)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3号字,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4)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2、申请人除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名称变更(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不办理):
有关主管单位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
2)地址变更:
新址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所有者的租赁协议;
房屋布局平面图;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不办理):
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2)诊疗科目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必须注册到诊所)、主治医师职称证,护士执业证书,医技人员职称证书;
3)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设备清单;
4)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或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需提供放射工作许可证或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护认可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报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2、如不予受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查
1、由局医政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并进行现场审核。涉及中医科目的,会同中医处共同审核。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承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处领导。
16个工作日。

决 定
1、由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2、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盖卫生局本章。
3、如不予批准做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发 证
由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总时限:
22个工作日。

监 管
由局医政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后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后存档,属市本级监管的一个月移交局法制与卫生监督处,其余由各区市县卫生局按属地化监管。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承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处领导。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决 定
1、由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2、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盖卫生局本章。
3、如不予批准做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认可书(门诊部和口腔诊所)。

受理
1、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查
1、由局医政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并进行现场审核。涉及中医科目的,会同中医处共同审核。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签字表;
个人合伙制变更负责人需要提供公证的原合伙的撤伙协议及公证的新的合伙协议;
4)诊疗项目变更:
申请的二级诊疗项目的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市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
申请单位的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

受理
1、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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