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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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的通告近年来,随着本市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亦相应增大,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运输措施、撒漏污染路面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道路环境卫生工作量,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严重影响了本市的城市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为切实解决这一环卫难题,维护整洁、卫生的城市形象,根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通告如下:
一、建设、施工单位需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手续后,并有明显标识标记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须按照核定的运输路线、运行时间运输到指定的消纳场处置。
二、2010年1月1日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贵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设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完成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机动车辆密闭装置的改装。
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密闭装置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2010年1月1日前,未完成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密闭装置改装的机动车辆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必须采取毡布或者彩条布覆盖的方式进行运输。
覆盖运输必须做到:
(一)垃圾堆放不得超过车厢顶部。
(二)毡布或者彩条布将车厢顶部完全覆盖,不得裸露垃圾。
(三)毡布或者彩条布与车身接口处要扎紧固定,并超出车厢后沿及两侧挡板1米。
(四)车轮、车身必须清洗干净,不沾带有泥土、废料。
(五)运输途中无泄露、遗撒和扬尘。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处置、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依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