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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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注意义务);海难救助行为
灭失;毁损
灭失;毁损;交货迟延
承运人举证
火灾 举证责任 活动物
承运人举证
原因竞合
索赔人举证
承运人合规性证明 承运人就免责部分负举证责 任
第一节 海上运输
三规则的比较
区别
责任限 度
计算标准
灭失、毁损 交货迟延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海牙规则》/《维斯比 规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每件或每单位
没有规定
一、班轮运输 (二)提单 1.提单的分类 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第一节 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二)提单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货物的物权凭证
然而,该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金益公司仍持 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却被人提走,致 使该公司无法收回货款。原来,按照多米尼加共 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 境内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 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 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交付货物。以星公司也称,该批货物已交给圣多 明哥港口。
第一,提供适航的船舶 第二,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 第三,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 第四,行驶合理的航线
承运人的义务-适航
适航(seaworthy)有三种不同的程度:
只要船东没有参与过失行为,就不必为船舶不适 航负责的条款,通常用于自由定约的租船合同中 (金康合同)
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 绝对适航,只要客观上船舶不适航,不管船东是
《海商法》第58条规定:
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 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 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 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绕航(非地理意义上的绕航non-geographic deviation)
第一节 海上运输
二、租船运输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载约定的
航程内,为了运输约定饿货物提供整个船舶的 使用,而由租船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 2、船舶所有人的默示担保 3、船舶所有人的义务 4、其他条款: 留置权与责任终止条款;合同落空条款
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商法》第47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 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 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案例
A公司从美国订购了价值116万美元的5000吨小麦,交由B 航运公司的“宏远轮”承运。该轮2月12日在美国装船,开 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到“宏远轮”预定的航 线可能会有恶劣天气。该轮在预定航线上果然遇到大风浪。 3月11日,货物运抵中国港口,经检验:该轮货舱舱盖严重 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 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质。A公司索赔,B公司辩 称:承运人在开船前和开船时已克尽职责,装货前对舱盖 盖板进行了水密试验,所有货舱及舱盖板上的橡胶衬垫处 于水密柔软状态,只是在航程中遭遇大风暴导致货物损失, 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交货应当收回正本提单,无正本提单交货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实务上认为,无正本提单放货使承运 人丧失了法定的责任限制,应当赔偿由此对正本提单持有 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 失,但是承运人可以享受一年时效利益。-《1994年全国海
事法院海商庭庭长座谈会综述》
第一节 海上运输
第一节 海上运输
三规则的比较
责任主体
责任构成要 素
责任构成要 素
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整个运输区间 损害发生区间
缔约承运人
缔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归责原则 免责事项 损害赔偿范围
原则
不完全过失责任人
推定过失责任
无过失;航海过失;
无过失(履行防止损害事故
履行辅助人对于船舶火灾的过 的
问题
B公司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
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 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 蚀76%的地方未被发现。检船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 舶开航后,该被腐蚀处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 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则认为:承 运人在开航时已经做到克尽职责了,船级社的人员也已克 尽职责,因为他不可能每处都钻探。在克尽职责后仍未发 现的缺陷属于潜在缺陷,承运人对此无需负责。
《海商法》第48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 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所属的“新生轮”运输6000箱冻 鸡,经过月余航行,到达上海港卸货后发现全部冻 鸡结冻变质,造成损失132000美元。B公司称货物 装船前冷藏舱设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整个航程 中机器正常,温度为负12-17度之间。货损原因 是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所致。并主 张管船过失免责。
2、船舶所有人的默示担保 (1)船舶具有适航性; (2)船舶以合理的勤勉履行航程; (3)不得有不合理的绕航。
合同的证明
在1951年“阿登内斯”轮案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原先 口头约定,将柑桔从西班牙卡塔赫内直接运往伦敦,于 1947年11月30日抵达。该轮实际先驶往安特卫普, 12月4日才抵达目的港。柑桔的进口税已于12月1日提 高,而且其他货主的柑桔也已先期运到。托运人要求赔 偿多付的进口税和市场损失,承运人以提单上的绕航条 款抗辩,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托运人胜诉。首席法官 Goddard指出,合同在签发提单之前已经成立,提单 是在货物装船之后有一方签署交给托运人的。如果托运 人不同意提单条款,无疑可以将货物撤回,但是,如果 他没有要求退运,并不排除他举证证明在提单签发前, 他已与承运人订立于提单条款不同的合同。提单并非托 运人起草,亦非由其签署。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 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不合理绕航的构成要件:
是有意采取的行为;是承运人的单方行为;是不合理的行为
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
不合理绕航在英美法中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在《海牙规则》中,不合理绕航承运人不享有除外责任、单位
责任限制和一年诉讼时效等保护。
承运人的义务—交货
承运人在目的港把货物交给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是运输合 同中承运人的当然义务。
《海牙规则》没有直接规定承运人的交货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86条的规定,在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迟
延、拒绝提取货物时,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 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是为拟 制交付。
问题:
在开航时船舶客观上是否适航? 在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已经克尽职责? 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
承运人的义务-管货
《海牙规则》第3条第二款:
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 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 货物。(第四条是有关免责规定)
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
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 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 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问题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管船和管货
承运人的义务-不合理绕航
正常航线,指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航线,或 地理上 的航线,即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的装卸两港间的 最近航线。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并不禁止弯靠航 线通常的挂靠港添加燃料,以满足航行的需要。
《海商法》第4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 往卸货港。
《汉堡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 每公斤 运费为基准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承 担
损害通知期 间
毁损灭 失
原则 交货日 潜在 交货起3天之内
责任消失
交货迟延 诉讼时效 交货迟延
未规定 1年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2年 通知期间届满之时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所有权凭证
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 《售货合同》,约定由金益公司向该公司出口一 批电话机。2000年4月13日,通过以星公司在香 港的代理人,金益公司与以星公司签定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根据合同,以星公司负责将金益公司 这批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首 都圣多明哥。以星公司并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套 正本记名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电 话机的买方。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海上运输 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一节 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 类。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按照既定的航线和预先公布的航期 表、费率,接受多个货主的货物而进行运输的方式。船货 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以提单为依据。
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传统普通法)
事实上,没有绝对适航的船舶,因此,即 使在适用绝对适航的标准时,也要求不适 航和货物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承运人的义务-适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
问题: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义务-合理速遣
合理速遣要求承运人及时开航并尽快完成航次,将 货物运至目的港交给收货人,没有不合理的延误。
《海牙规则》并未直接规定迟延交货,英国法实务 认为迟延交货的责任已经包含在妥善和谨慎管理货 物的义务中。
《海商法》第50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
在美国法中,无单放货、未经申明从事的甲板货运输,超载等,由于 他们和绕航都属于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具 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也称为非地理意义上的绕航。
案例
1978年4月,某公司委托“南希”轮运输3台50吨的机车。 该轮是从美国海湾沿岸,经巴拿马运河驶往日本的神户和台 湾的基隆。该船将机车装在甲板上。提单中的标准自由条款 提到的航行范围包括:“已注明或未注明的通常习惯的靠港 或已公布的靠港,以及公布的地理区域以内或以外的港口或 挂港顺序”,并明确同意船舶为添加燃油而挂靠的任何港口。 虽然海湾沿岸和巴拿马运河各港口的燃油敞开供应,但价格 较高,于是“南希”驶往价格较便宜的加利福尼亚圣佩德罗 港添加燃油。5月4日,“南希”轮在驶离圣港后遭遇10级 大风。5月5日,两台机车因绳索松断而落水。托运人以不 合理绕航为由索赔,承运人称为添加燃油挂靠圣港不是绕航。
租船运输则是指不定期、不定航线,由一个或几个货主租 用整条船所进行的运输,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双 方的权利义务须通过签订租船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一节 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金益公司在收不到货款、手中握有全套正本提单 却不知货物下落的情况下,于2002年1月向广州 市海事法院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诉讼,要求 以星公司赔偿货款损失64万元及利息损失。广州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星公司按照目的港所在 国有关规定,向港务局交货,主观上没有过错, 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因此,判决驳 回金益公司有关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