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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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合肥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地方财政支持或政策引导,由合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制度、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公开制度。

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并在合肥科技网上()进行项目公示。

(二)评估评审制度。

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

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合同制度。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相关材料。

(五)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企业库、成果库为基础的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运行中,纪检监察、科技保密、档案管理、科技宣传等工作参与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计划体系
第六条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构成:
(一)基本计划是合肥市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科技攻关计划和环境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公益性科技计划等,可在各类计划下分设下一级计划。

(二)专项计划是体现合肥市战略目标,由政府主导并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科技创新平台等建设。

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实现若干重点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各类市级科技计划。

各类计划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设立各类计划时应制定具体的运作意见(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合肥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各类计划实施进度和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预算预案。

第九条面向社会常年征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建立经常性的市科技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及预算预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受理、评审(评估)、审批、签约等5个基本程序。

项目申报前原则上须已经申请并纳入到市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重点及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等。

第十二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确立项目数量和经费资助的额度。

项目按照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1)重大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涉及内容广泛,实施周期较长,对产业发展关联度大、支撑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重大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工艺、关键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应用研发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的原则。

项目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地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计划管理类别以及相关学科或行业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必须经过专家评审(评估)。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评估)可采用公开招标、会议评审、网上评审、定向评估、异地评审等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

对技术内容共性强,目标明确,有三家以上投标单位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参照国家和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评审。

对同一领域、研究内容相近的一组项目,可采用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支持。

(3)网上评审。

按技术领域,将一组项目材料通过网络组织专家评审,专家不见面、不讨论,各自独立评审。

(4)定向评估。

对一些特指性很强的项目和应急项目,一般不发指南。

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估,专家评估意见作为立项依据。

(5)异地评审。

将项目评审资料交外地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亦可与网上评审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评估)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在项目立项前,市科技局组织考察组对重点项目进一步考察评价。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评估)结论,编制项目预案,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有关规定的程序下达计划。

第二十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和使用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管理中各方的责任:
(一)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4、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5、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4、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按期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6、向市科技局提供项目完成后绩效跟踪相关数据与资料。

(三)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配套经费。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做好项目相关统计工作,督促项目如期完成。

4、项目完成后,督促及时进行鉴定(验收),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

如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执行情况调查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和拨付下一阶段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情节严重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不按期如实填报《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报表;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文件(合财教[2007]213号)《合肥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方式可采用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实地检查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验收是指通过网络、函审等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 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项目任务书;
3. 项目工作报告;
4. 项目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6.其它能说明项目成效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 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
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4.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三条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及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验收专家评议和市科技局批准后,可视同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1年);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颁发《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相关信息录入项目数据库,市科技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定期通报。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措施,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与登记。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建立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项目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并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并且成效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有项目未通过验收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有项目不按时验收的,当年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参加项目评估或评审的专家在项目的评估或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科技局对专家评估和评审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局将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者,终身取消申报合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四十一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合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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