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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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业企业免税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减免力度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章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第四条农业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以下规定免征:
1.农业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所得税免征期限为五年。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与农业生产企业相同的所得税免征期限。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三章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五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增值税:
1.参与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销售其自产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会员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增值税。

第四章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六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产的农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免征消费税:
1.稳定供应市场并经认定的大宗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消费税。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包括:
1.农业企业鉴定申请表。

2.农业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审核流程。

3.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表。

4.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表。

5.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申请表。

以上附件于本规定发布后另行颁布。

附件: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农业生产企业:指在国家法定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设立的企业。

2.农村合作社:指由农民自愿组合,以民主管理、共同经营、共同利益为宗旨,经合法程序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农民自愿组合成立、按照合作经营、共同收益、风险共担、共同管理的原则,从事农业、农村非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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