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面试笔试理论知识第九章代发 代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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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协议,由银行代收费单位向缴费个人扣费。 (3)原则上应按上述第(1)种方式签订代扣协议,并且要求收费单位在我
行开立企业结算账户。如采取上述第(2)种方式,收费单位必须是资信良好、 内部管理规范的合法企业。
6.签订书面的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后,网点根据协议内容在电脑系统中建立 代发/代扣协议(即“合作方协议”)。
企业银行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由对公单位负责与委托单位签订网点可凭对公单位提交的企业银行申请表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等资料负责在系统中作建立合作方协议的操作将合作方协议号登记在企业银行申请表上加盖柜面个人业务专用章后复印一份作代发代扣业务协议附件留网点保管原件返还对公单位
第九章 代发 代扣业务 修订说明:
1.在第一节“基本规定”中: (1)明确代发/代扣业务可以为委托单位的非员工发放或扣划费用。 (2)根据我行反洗钱规定,增加对委托单位的尽职调查职责与要求。 (3)明确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代发/代扣资料无须双人签收交接。 (4)细化电子邮件代发/代扣相关规定,并在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 (5)在代发/代扣清单和相关磁介质的签收交接环节中,增加由签收人员 在代发清单上注明签收时间,并签章的规定。 (6)明确代发/代扣业务如当日不能及时办理,或未完全办理完毕的,磁 介质或清单应用信封封好,在信封骑缝处双人签章。对于设置密钥的磁介质资料 可拷贝并保存于指定人员电脑的指定目录中。 (7)增加未及时交付委托单位的未加密回盘数据磁介质应由柜员入尾箱保 管,日终由网点指定人员入保险柜保管的规定。 (8)取消“代发单位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 5 万元的,还 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应纳税的, 还应提供完税证明”的规定。 (9)明确代发后发现代发单位提供的清单、电子数据有误时,对已设置密 钥的代发单位,可凭其提供的加密数据办理补发;对纸制类清单代发或未设置密 钥的电子数据代发,须凭代发单位提供的书面更改通知方可作后续处理。 (10)增加相关风险提示。 2.在第二节“协议管理”中: (1)将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管理、代扣客户协议管理统一纳入本节规范。 (2)明确分行拟定的代发/代扣业务补充协议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评审。 (3)修改代发/代扣协议文本:一是取消协议中的“有权人签章”栏位;二 是在代发业务协议中增加单位经办人的信息与职责和邮件代发规定。 (4)明确可根据会计部门的要求,受理委托单位凭“工资手册”重新核定 企业银行代发工资额度的申请。 (5)增加相关风险提示内容。
电子数据有误,应通知代发单位按业务协议约定(即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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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凭代发单位提供的加密数据直接办理补发;纸制类清单代发或未设置密钥的电 子数据代发须凭代发单位提供的书面更改通知处理),原则上于当日完成后续处 理。
2.节假日不得办理代发、代扣业务。 二、风险提示 1.高度重视对代发/代扣单位的尽职调查工作,按反洗钱规定做好资金来源 的调查与大额、可疑交易的分析报送工作,防止不法份子利用代发、代扣功能实 施洗钱等违法活动。 2.审慎办理现金单代发业务,如必须使用现金单进行代发,应视同现金业务 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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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委托单位按我行对公单位反洗钱制度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 (2)通过电话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审核委托单位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事由的 真实性; (3)将相关资料复印件递交会计人员开立临时客户号。经会计人员审核并 签章确认的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连同其他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资料作代 发/代扣协议附件留存。 3.尽职调查人员在尽职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并交支行分管行长(含)以上级 别人员审批。 (五)代发、代扣数据的管理 1.代发/代扣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及代发/代扣清单纸制数据两种。使用电子数 据代发/代扣必须设置密钥。 2.代发/代扣清单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协议约定的印鉴(下同)。加密 电子数据不需提供纸制清单。 3.使用电子邮件传递代发/代扣数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代发/代扣数据必须使用我行 SA 程序进行加密。 (2)委托单位应在代发/代扣业务协议中约定用于传递代发/代扣数据的邮 箱地址。在传递代发、代扣数据时,需在邮件中注明企业名称、总笔数、总金额, 与加密的代发、代扣数据一并发至网点专用邮箱。 (3)网点应设置专门的一事通邮箱用于接收和传递代发/代扣数据。该邮箱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网点应指定专人(以下称邮箱管理员)负责专用邮箱的管理 与使用。专用邮箱中代发/代扣数据或其备份资料需加密保管,保留期限至少半 年。 (4)网点使用《招商银行电子邮件代发代扣信息登记表》登记相关资料, 并在接收委托单位邮件时通过该表核对其邮箱地址是否正确。 (5)邮箱管理员接收到相关代发/代扣数据后,通过电话向委托单位经办人 核实代发/代扣事宜无误后,及时将相关数据拆离并保存在专用磁介质中。如邮 箱管理员与代发/代扣经办人非同一人,邮箱管理员与代发/代扣经办人应办理磁 介质的交接手续,并在《代发代扣业务清单、磁介质签收交接登记簿》(以下简 称交接登记簿)上做好交接记录。
名章
换人复核录入
(六)其他管理要求:
保管
未加密回盘磁介 质入柜保管
未加密回盘磁介 质入柜保管
双人封签、双人 拆封,日终入保 险柜;未加密回 盘磁介质入柜保 管 双人封签、双人 拆封,日终入保 险柜;未加杀毒 杀毒
杀毒
1.代发/代扣业务必须指定专人办理。如代发后发现代发单位提供的清单、
第二节 协议管理
一、代发、代扣协议的签订 (一)基本规定 1.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代发/代扣协议。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拟订补充 条款,但必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评审。补充协议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不限于): (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差错时的责任界定与处理原则; (2)解决争议的方式; (3)协议有效期; (4)协议的终止条件与续签、顺延约定等。 2.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含变更)须经支行分管行长或以上级别人员审批同 意,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单位确实无法使用公章的,可使用合同专用章替代。 3.请委托单位参照“代发/代扣协议项目填写说明”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收 费标准按我行代发/代扣收费标准设定,如需减免,必须按我行中间业务服务价 格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 4.对需定期重新核定企业银行代发工资额度的协议,可在签订协议文本中 规定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对于重新核定的额度,凭委托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申请,或根据会计部门的规定出具“工资手册”,由经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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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系统中通过协议货币栏位修改“合作方每年累计最大代发金额”。 5.签订代扣业务协议必须与缴费个人(被扣款人)签订缴费委托书,具体可
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在银行与收费单位签订代扣业务协议的基础上,由缴费个人直接与银行
签订缴费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其账户进行扣费。 (2)收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签订缴费委托书,银行再与收费单位签订代扣业
业务类型 代发
代扣
协议签订方式 我行与单位签订协议 我行与单位签订协议 1.我行与收费单位签订协议; 2.我行与缴费个人签订协议 1. 收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签订协 议; 2. 我行再与收费单位签订协 议。
开户方式 单位代个人集体开户 个人已有我行账户,无须开户 收费单位代个人集体开户,或缴 费个人自行到我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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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用磁介质由邮箱管理员负责保管。每日邮箱管理员负责对专用磁介 质中上次已完成操作的代发/代扣数据予以删除。
(7)各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4.网点对委托单位提交的代发/代扣清单和未加密电子数据应双人办理签收 手续(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可单人办理交接),由签收人员在代发/代扣清单上注 明签收时间并签章,同时在交接登记簿上填写交接记录。委托单位提供纸制清单 的,签收人员复印一份并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确认后,将复印件返还委托单位。 5.办妥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办理代发、代扣操作。对未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 在数据上传前将单位提供清单与电脑系统显示的上传数据双人唱对,无误后在代 发清单上注明“已核实无误”并签章,授权人审核后予以办理。 6.当日不能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时,未设置密钥的磁介质或清单应用信封封 好,在信封骑缝处双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由网点指定人员日终入保险柜保管; 设置密钥的磁介质资料可拷贝并保存于指定人员电脑的指定目录中。 7.未及时交付委托单位的未加密回盘数据磁介质应由柜员入尾箱保管,日终 由网点指定人员入保险柜保管。各类代发/代扣业务的数据处理要求见下表:
形式
数据 单位提交的资料
分类
交接签收
我行处理要求 上传前核对
加密
磁介质
单人交接、签收登记
-
电子数据
加密
电子邮件
未加 密
1.加盖单位公章 或财务章的代发 /代扣清单 2.磁介质
下载磁介质保存;行 内交接(如需要)
双人交接、签收登 记,注明签收时间并 双人在清单上加盖
名章
双人唱对
纸制清单
-
纸制清单
双人交接、签收登 记,注明签收时间并 双人在清单上加盖
集体开户或缴费个人自行到我 行开立个人账户
备注
(三)代发/代扣业务必须签订代发/代扣业务协议。 (四)对委托单位的调查核实与资料保存规定 1.已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的委托单位,网点可直接与其签订代发/代扣业务 协议。 2.未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的委托单位,各行应遵循“谁发展,谁负责”的原 则,按反洗钱的规定对委托单位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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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代扣协议,收费单位未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或采用代扣协议中的第 二种方式进行代扣的,协议中客户户名核对方式不得选择“N:不核对户名”。
4.代发/代扣协议建立后,必须增加协议货币,否则系统不打印业务单据且 不能办理代发/代扣业务。
5.业务处理完毕打印一式两联“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以通用回单代替), 请委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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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代发 代扣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相关定义 1.代发业务是指银行应代发单位的申请并与之签订代发协议,代其向个人发 放工资或费用的业务。代发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大专院校学生管理部门。 2.代扣业务是指银行应收费单位或客户本人申请,并与之签订代扣协议,代 收费单位或客户扣收各项费用的业务。代扣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 内部管理规范的合法企业。 3.与我行合作的代发、代扣单位统称为委托单位。 (二)我行与委托单位的代发/代扣合作模式见下表:
6.单据处理 (1)“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复 印件做附件。 (2)一份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留网点专夹保管。 (3)“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第二联与一份代发/代扣业务协议交委托单位。 二、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的变更 (一)基本规定 1.修改代发/代扣协议只能到原协议签订网点办理。 2.委托单位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修改内容、申请时间等要素,并经支行分管行长(含)以上级别人员审批同意后 方可办理。 3.协议内容中的交易货币和清算户口号不允许修改。 4.如协议到期,委托单位需与我行重新签订业务协议,经办员应根据最新签 订的协议内容修改系统中的“合作方协议”。 (二)风险提示 应认真审核把关,防范假冒修改和误修改带来的风险。 (三)操作要点 1.审核书面申请内容是否正确。 2.选择“代发协议管理”/“代扣协议管理”功能菜单,在系统中进行协议 修改。 3.业务处理完毕,打印一式两联“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以通用回单代替), 交委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4.单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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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签订代扣客户协议可以代办。 3.在第三节“密钥管理”中: (1)强调以电子数据办理代发/代扣业务必须设置密钥,对目前尚未设置密钥 而有需要以电子数据形式办理代发/代扣业务的委托单位,各行应于 2010 年 6 月底 前组织其完成密钥设置工作。 (2)取消委托单位可凭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原件办理密钥重置的规定。增加 委托单位凭代发/代扣协议原件申请设置密钥时,须在协议原件上注明“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设置密钥”字样,并由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的规定。 (3)增加相关风险提示。 (4)规定密钥不允许取消。 4.在第五节“代扣业务”中增加向代扣单位核实“缴费人的开户行范围”, 除非必要,否则不选“在全国范围内招商银行开户的客户”的要求。
企业银行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由对公单位负责与委托单位签订,网点可凭对 公单位提交的企业银行申请表、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等资料负责在系统中作建立 “合作方协议”的操作,将“合作方协议号”登记在企业银行申请表上,加盖柜 面个人业务专用章后,复印一份作代发/代扣业务协议附件留网点保管,原件返还 对公单位。
7.代发/代扣协议银行留存联由网点编号专夹保管。 (二)风险提示 1.除以现金方式批量存入以及未签订协议办理批量开户可使用虚拟协议外, 其他情况严禁使用虚拟协议。使用虚拟协议办理批量存入应按我行反洗钱规定做 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并按规定保存尽职调查资料。 2.代发/代扣协议涉及委托单位清算户口、代发/代扣范围、手续费标准等重 要信息,网点应认真对照签订协议内容录入,防止差错。 (三)操作要点 1.审核代发/代扣协议无误后,选择“代发协议管理”/“代扣协议管理” 功能菜单,在系统中新增协议。 2.签订代发协议操作界面中的“行内协议标识”为我行人力资源部专用, 非本行员工代发业务应选择“否”。
行开立企业结算账户。如采取上述第(2)种方式,收费单位必须是资信良好、 内部管理规范的合法企业。
6.签订书面的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后,网点根据协议内容在电脑系统中建立 代发/代扣协议(即“合作方协议”)。
企业银行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由对公单位负责与委托单位签订网点可凭对公单位提交的企业银行申请表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等资料负责在系统中作建立合作方协议的操作将合作方协议号登记在企业银行申请表上加盖柜面个人业务专用章后复印一份作代发代扣业务协议附件留网点保管原件返还对公单位
第九章 代发 代扣业务 修订说明:
1.在第一节“基本规定”中: (1)明确代发/代扣业务可以为委托单位的非员工发放或扣划费用。 (2)根据我行反洗钱规定,增加对委托单位的尽职调查职责与要求。 (3)明确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代发/代扣资料无须双人签收交接。 (4)细化电子邮件代发/代扣相关规定,并在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 (5)在代发/代扣清单和相关磁介质的签收交接环节中,增加由签收人员 在代发清单上注明签收时间,并签章的规定。 (6)明确代发/代扣业务如当日不能及时办理,或未完全办理完毕的,磁 介质或清单应用信封封好,在信封骑缝处双人签章。对于设置密钥的磁介质资料 可拷贝并保存于指定人员电脑的指定目录中。 (7)增加未及时交付委托单位的未加密回盘数据磁介质应由柜员入尾箱保 管,日终由网点指定人员入保险柜保管的规定。 (8)取消“代发单位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 5 万元的,还 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应纳税的, 还应提供完税证明”的规定。 (9)明确代发后发现代发单位提供的清单、电子数据有误时,对已设置密 钥的代发单位,可凭其提供的加密数据办理补发;对纸制类清单代发或未设置密 钥的电子数据代发,须凭代发单位提供的书面更改通知方可作后续处理。 (10)增加相关风险提示。 2.在第二节“协议管理”中: (1)将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管理、代扣客户协议管理统一纳入本节规范。 (2)明确分行拟定的代发/代扣业务补充协议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评审。 (3)修改代发/代扣协议文本:一是取消协议中的“有权人签章”栏位;二 是在代发业务协议中增加单位经办人的信息与职责和邮件代发规定。 (4)明确可根据会计部门的要求,受理委托单位凭“工资手册”重新核定 企业银行代发工资额度的申请。 (5)增加相关风险提示内容。
电子数据有误,应通知代发单位按业务协议约定(即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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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凭代发单位提供的加密数据直接办理补发;纸制类清单代发或未设置密钥的电 子数据代发须凭代发单位提供的书面更改通知处理),原则上于当日完成后续处 理。
2.节假日不得办理代发、代扣业务。 二、风险提示 1.高度重视对代发/代扣单位的尽职调查工作,按反洗钱规定做好资金来源 的调查与大额、可疑交易的分析报送工作,防止不法份子利用代发、代扣功能实 施洗钱等违法活动。 2.审慎办理现金单代发业务,如必须使用现金单进行代发,应视同现金业务 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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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委托单位按我行对公单位反洗钱制度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 (2)通过电话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审核委托单位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事由的 真实性; (3)将相关资料复印件递交会计人员开立临时客户号。经会计人员审核并 签章确认的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连同其他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资料作代 发/代扣协议附件留存。 3.尽职调查人员在尽职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并交支行分管行长(含)以上级 别人员审批。 (五)代发、代扣数据的管理 1.代发/代扣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及代发/代扣清单纸制数据两种。使用电子数 据代发/代扣必须设置密钥。 2.代发/代扣清单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协议约定的印鉴(下同)。加密 电子数据不需提供纸制清单。 3.使用电子邮件传递代发/代扣数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代发/代扣数据必须使用我行 SA 程序进行加密。 (2)委托单位应在代发/代扣业务协议中约定用于传递代发/代扣数据的邮 箱地址。在传递代发、代扣数据时,需在邮件中注明企业名称、总笔数、总金额, 与加密的代发、代扣数据一并发至网点专用邮箱。 (3)网点应设置专门的一事通邮箱用于接收和传递代发/代扣数据。该邮箱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网点应指定专人(以下称邮箱管理员)负责专用邮箱的管理 与使用。专用邮箱中代发/代扣数据或其备份资料需加密保管,保留期限至少半 年。 (4)网点使用《招商银行电子邮件代发代扣信息登记表》登记相关资料, 并在接收委托单位邮件时通过该表核对其邮箱地址是否正确。 (5)邮箱管理员接收到相关代发/代扣数据后,通过电话向委托单位经办人 核实代发/代扣事宜无误后,及时将相关数据拆离并保存在专用磁介质中。如邮 箱管理员与代发/代扣经办人非同一人,邮箱管理员与代发/代扣经办人应办理磁 介质的交接手续,并在《代发代扣业务清单、磁介质签收交接登记簿》(以下简 称交接登记簿)上做好交接记录。
名章
换人复核录入
(六)其他管理要求:
保管
未加密回盘磁介 质入柜保管
未加密回盘磁介 质入柜保管
双人封签、双人 拆封,日终入保 险柜;未加密回 盘磁介质入柜保 管 双人封签、双人 拆封,日终入保 险柜;未加杀毒 杀毒
杀毒
1.代发/代扣业务必须指定专人办理。如代发后发现代发单位提供的清单、
第二节 协议管理
一、代发、代扣协议的签订 (一)基本规定 1.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代发/代扣协议。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拟订补充 条款,但必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评审。补充协议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不限于): (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差错时的责任界定与处理原则; (2)解决争议的方式; (3)协议有效期; (4)协议的终止条件与续签、顺延约定等。 2.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含变更)须经支行分管行长或以上级别人员审批同 意,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单位确实无法使用公章的,可使用合同专用章替代。 3.请委托单位参照“代发/代扣协议项目填写说明”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收 费标准按我行代发/代扣收费标准设定,如需减免,必须按我行中间业务服务价 格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 4.对需定期重新核定企业银行代发工资额度的协议,可在签订协议文本中 规定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对于重新核定的额度,凭委托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申请,或根据会计部门的规定出具“工资手册”,由经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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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系统中通过协议货币栏位修改“合作方每年累计最大代发金额”。 5.签订代扣业务协议必须与缴费个人(被扣款人)签订缴费委托书,具体可
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在银行与收费单位签订代扣业务协议的基础上,由缴费个人直接与银行
签订缴费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其账户进行扣费。 (2)收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签订缴费委托书,银行再与收费单位签订代扣业
业务类型 代发
代扣
协议签订方式 我行与单位签订协议 我行与单位签订协议 1.我行与收费单位签订协议; 2.我行与缴费个人签订协议 1. 收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签订协 议; 2. 我行再与收费单位签订协 议。
开户方式 单位代个人集体开户 个人已有我行账户,无须开户 收费单位代个人集体开户,或缴 费个人自行到我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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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用磁介质由邮箱管理员负责保管。每日邮箱管理员负责对专用磁介 质中上次已完成操作的代发/代扣数据予以删除。
(7)各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4.网点对委托单位提交的代发/代扣清单和未加密电子数据应双人办理签收 手续(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可单人办理交接),由签收人员在代发/代扣清单上注 明签收时间并签章,同时在交接登记簿上填写交接记录。委托单位提供纸制清单 的,签收人员复印一份并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确认后,将复印件返还委托单位。 5.办妥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办理代发、代扣操作。对未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 在数据上传前将单位提供清单与电脑系统显示的上传数据双人唱对,无误后在代 发清单上注明“已核实无误”并签章,授权人审核后予以办理。 6.当日不能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时,未设置密钥的磁介质或清单应用信封封 好,在信封骑缝处双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由网点指定人员日终入保险柜保管; 设置密钥的磁介质资料可拷贝并保存于指定人员电脑的指定目录中。 7.未及时交付委托单位的未加密回盘数据磁介质应由柜员入尾箱保管,日终 由网点指定人员入保险柜保管。各类代发/代扣业务的数据处理要求见下表:
形式
数据 单位提交的资料
分类
交接签收
我行处理要求 上传前核对
加密
磁介质
单人交接、签收登记
-
电子数据
加密
电子邮件
未加 密
1.加盖单位公章 或财务章的代发 /代扣清单 2.磁介质
下载磁介质保存;行 内交接(如需要)
双人交接、签收登 记,注明签收时间并 双人在清单上加盖
名章
双人唱对
纸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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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制清单
双人交接、签收登 记,注明签收时间并 双人在清单上加盖
集体开户或缴费个人自行到我 行开立个人账户
备注
(三)代发/代扣业务必须签订代发/代扣业务协议。 (四)对委托单位的调查核实与资料保存规定 1.已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的委托单位,网点可直接与其签订代发/代扣业务 协议。 2.未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的委托单位,各行应遵循“谁发展,谁负责”的原 则,按反洗钱的规定对委托单位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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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代扣协议,收费单位未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或采用代扣协议中的第 二种方式进行代扣的,协议中客户户名核对方式不得选择“N:不核对户名”。
4.代发/代扣协议建立后,必须增加协议货币,否则系统不打印业务单据且 不能办理代发/代扣业务。
5.业务处理完毕打印一式两联“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以通用回单代替), 请委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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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代发 代扣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相关定义 1.代发业务是指银行应代发单位的申请并与之签订代发协议,代其向个人发 放工资或费用的业务。代发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大专院校学生管理部门。 2.代扣业务是指银行应收费单位或客户本人申请,并与之签订代扣协议,代 收费单位或客户扣收各项费用的业务。代扣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 内部管理规范的合法企业。 3.与我行合作的代发、代扣单位统称为委托单位。 (二)我行与委托单位的代发/代扣合作模式见下表:
6.单据处理 (1)“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复 印件做附件。 (2)一份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留网点专夹保管。 (3)“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第二联与一份代发/代扣业务协议交委托单位。 二、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的变更 (一)基本规定 1.修改代发/代扣协议只能到原协议签订网点办理。 2.委托单位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修改内容、申请时间等要素,并经支行分管行长(含)以上级别人员审批同意后 方可办理。 3.协议内容中的交易货币和清算户口号不允许修改。 4.如协议到期,委托单位需与我行重新签订业务协议,经办员应根据最新签 订的协议内容修改系统中的“合作方协议”。 (二)风险提示 应认真审核把关,防范假冒修改和误修改带来的风险。 (三)操作要点 1.审核书面申请内容是否正确。 2.选择“代发协议管理”/“代扣协议管理”功能菜单,在系统中进行协议 修改。 3.业务处理完毕,打印一式两联“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以通用回单代替), 交委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4.单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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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确签订代扣客户协议可以代办。 3.在第三节“密钥管理”中: (1)强调以电子数据办理代发/代扣业务必须设置密钥,对目前尚未设置密钥 而有需要以电子数据形式办理代发/代扣业务的委托单位,各行应于 2010 年 6 月底 前组织其完成密钥设置工作。 (2)取消委托单位可凭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原件办理密钥重置的规定。增加 委托单位凭代发/代扣协议原件申请设置密钥时,须在协议原件上注明“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设置密钥”字样,并由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的规定。 (3)增加相关风险提示。 (4)规定密钥不允许取消。 4.在第五节“代扣业务”中增加向代扣单位核实“缴费人的开户行范围”, 除非必要,否则不选“在全国范围内招商银行开户的客户”的要求。
企业银行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由对公单位负责与委托单位签订,网点可凭对 公单位提交的企业银行申请表、代发/代扣业务协议等资料负责在系统中作建立 “合作方协议”的操作,将“合作方协议号”登记在企业银行申请表上,加盖柜 面个人业务专用章后,复印一份作代发/代扣业务协议附件留网点保管,原件返还 对公单位。
7.代发/代扣协议银行留存联由网点编号专夹保管。 (二)风险提示 1.除以现金方式批量存入以及未签订协议办理批量开户可使用虚拟协议外, 其他情况严禁使用虚拟协议。使用虚拟协议办理批量存入应按我行反洗钱规定做 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并按规定保存尽职调查资料。 2.代发/代扣协议涉及委托单位清算户口、代发/代扣范围、手续费标准等重 要信息,网点应认真对照签订协议内容录入,防止差错。 (三)操作要点 1.审核代发/代扣协议无误后,选择“代发协议管理”/“代扣协议管理” 功能菜单,在系统中新增协议。 2.签订代发协议操作界面中的“行内协议标识”为我行人力资源部专用, 非本行员工代发业务应选择“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