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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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患者至上、相互尊重、团结协作的原则,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临床和护理配合水平。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和护理配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价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科室和护理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护理人员,确保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

护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护理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

三、临床和护理配合流程
第七条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应遵循下列流程:
(一)医生开写医嘱,护士接收并确认医嘱;
(二)护士根据医嘱进行护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
(三)护士执行护理计划,医生进行相应的临床操作;
(四)医生和护士共同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护理措施;
(五)医生和护士共同参与患者出院指导和健康教育。

第八条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应注重环节质量控制,包括护理文件的记录、药品的管理、医疗设备和物品的准备及消毒、护理安全等。

四、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的培训,提高医生和护士的配合
能力。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开展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的考核,评估医生和护士的配合水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鼓励医生和护士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升临床和
护理配合工作水平。

五、协调与沟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的协调与沟通,建立医生和护士之
间的良好关系。

第十三条医生和护士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临床和护理配合工作中的问题,共同
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临床和护理配合工
作中的问题。

六、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依法保障医生和护士的合法权益,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生和护士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损害患
者权益。

七、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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