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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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为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

益,并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结合家辉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要求

1.统一固定资产编码;

2.统一固定资产目录;

3.统一固定资产折旧目录;

4.统一固定资产卡片;

5.统一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程序;

6.统一固定资产报表;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任务

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的管理标准,正确划分固定资产的分

类与范围,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3.定期分析、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4.搞好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5.按照规定,正确计提折旧,统筹使用;

6.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7.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

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七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不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是指经公司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是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

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报经公司批准封存暂时连

续半年以上停止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生产、大

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也应作为在用固定资

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是指各部门/子公司不再使用,报经公司批准等待处理的固

定资产;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是指经批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经安装、调试验收交付

使用、在租赁期内使用的各类机器设备;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

理和核算管理;

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交付、转移、处置、清

查、报废、清理、更新、修理、核算等管理、报批工作;做好

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计提及上交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

第七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按固定程序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

投资工程管理人员要与资产管理核算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1.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编制竣工决算的同时交付使用

资产;工程、资产的管理、核算人员要做好交付资产的清查、

盘点,编制“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由公司财

务部审批;

2.属专项工程项目,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核销的项

目在项目完工核销工程的同时,组织清查、盘点交接资产,编

制“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接受;

年终,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财产分

类明细表”和“专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分类明细表”,编制“交

付使用财产分类汇总表”上报公司财务部;

五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八条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移手续;

1.各部门/子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经办,调

出部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上报财务部审批,

持手续办理资产实物交接并进行账务处理;

2.各部门/子公司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子公司自

行办理资产无偿调拨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案;

六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捐赠

第九条固定资产出借、出租,须报财务部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各部门/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转让、捐赠,须填制固定资产出售申报单并附相应材料,报经财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后,实行有偿

转让或以公司名义捐赠;

第十二条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入固定资产的,应报财务部组织审查、公司总裁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1.公司统一安排的固定资产清查,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清

查要求编制有关的清查表及盘盈、盘亏、报废等申报表及报

公司财务部;

2.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随时进行全面清

查,清查固定资产时,首先按照清查时点要求逐项清查,认真

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

条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要求上报公司批准;

1.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

盈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固定资

产盘亏申报明细汇总表”和“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同时

报财务部;经审查后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2.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子公司申报的盘

盈、盘亏组织鉴定审查,由公司财务部组织汇总上报国税部

门审批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满规定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使用价值

的;

2.属于技术淘汰,设备陈旧,以及国家明文规定淘汰使用

的设备,又无修理配件来源,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无技

改、修复使用价值的;

3.因生产工艺改变,并已丧失原有价值、又无改造利用价

值的;

4.由于生产建设、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必须折除又无再用

的;

5.无法修复的危房及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设备毁损严重,

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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