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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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
章 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操作
实务
Chapter4
本章要点:
理解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的特点; 掌握海上集装箱出口货运代理的操作; 掌握海上集装箱进口货运代理的操作; 了解北美航线集装箱货运代理操作。
开篇案例
海运保函的效力
第一节 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概述
一、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业务特点 1.实行“五固定、一负责”的经营方式 2.参与部门多 3.实行独特的组织方式与交付方式 4.独特的单证系统 5.海运货代身份的多元化 6.海运货代人员多、机构设置复杂
1、“五固定、一负责”
班轮运输是指轮船公司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 船期在固定的港口间定期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 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或协议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船舶经营 方式。
“五固定”:固定船舶、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 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最基本特征。
“一负责”:货物由班轮公司负责配载和装卸,核收的运费中 包括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增加注册 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
定》中的
⑸营业条件包括: ①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
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 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 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③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 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④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
在始发地,装箱由货主负责,双方以整箱为单位进行交 接;到达目 的地,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 (3)拼箱接/拼箱交(LCL/LCL)
双方以货物为单位进行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 运人负责。 (4)拼箱接/整箱交(LCL/FCL)
基于交接地点不同,货主与承运人在交接方式上也 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9类:
⑸ 外轮理货公司 外轮理货以中间人的身份独立地对承、托双
方交接的数字和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和确 认,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货证明,据以划分 承、托双方的责任。
3.实行独特的组织方式与交付方式
根据发货人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分为: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 拼箱货(less than full container load,LCL
将托运人托运的
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依据《海商法》: 第48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
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68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
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⑸ 擅自货装甲板 【案例4-5】具体看课本第61页
《海商法》第53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 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门到门(DR to DR )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2)门到场( DR to CY)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3)门到站( DR to CFS)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R )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9)站到站(CFS to CFS)
LCL/L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独特的单证系统
具体看课本 第46页图4-1
6.海运货代人员多、机构设置复杂
就海运而言,通常设有以下业务岗位: 销售员:开发客户。 操作员:办理订舱、报关报检等相关手续。 调度员:安排车辆、装箱等业务的受理、协调和安
注意: 1、危险货物、鲜活货物及能损坏或污染箱体的货物,不能
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2、已经装载完毕的集装箱,一般还要加铅封或海关的封志

基于是否单独需要使用一个集装箱,货主与承运人 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4类:
(1)整箱接/整箱交(FCL/FCL) √ 效果最佳
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 货方负责。 (2)整箱接/拼箱交(FCL/LCL)
(2)门到场( DR to CY) FCL/F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3)门到站( DR to CFS) FCL/L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R ) F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5)场到场(CY to CY) FCL/FCL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 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
ຫໍສະໝຸດ Baidu、箱管操作
1、集装箱交接
2.货物装箱 分为产地装箱和场地装箱
3.操作不当的案例分析 ⑴漏装箱 【案例4-6】具体看课本第64页 ①CY-CY 交接方式为FCL/FCL ②货运站既是装箱人,又是仓储保管人
⑵装箱监装不利 【案例4-7】具体看课本第65页 ①FOB的风险转移以什么为准? ②被告是否具有监装的义务?
(9)站到站(CFS to CFS)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在以上的这些方式中,哪些适合整箱/拼箱交接呢?
基于交接地点不同,货主与承运人在交接方式上也 有所不同,大致有以下9类:
(1)门到门(DR to DR ) FCL/FCL
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人”等关系人加以确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签订有运输合 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和货物所有人。 ②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 执时,按照预定,提单上列明的某国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 件的权利。 ③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也称为法律适用条款, 列明本提单适用的实体法律或法规。一般列明提单所属人 所在国家的海商法,或者《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 则》。在有首要条款时,提单不再列明承运人的责任和免
④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 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 起至卸离船舶为止,理解为货物卸越过船舷的期间,即“舷到舷”, 当然使用船舶装卸设备(船吊)则为“钩到钩”。集装箱提单则从 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为止。
⑵ 对业务员的授权审核不严 【案例4-2】具体看课本第59页 ① 业务员未经授权,A公司的追认; ② 交付提单未要求A公司结清相关费用。
⑶ 货主未如实申报货物 【案例4-3】具体看课本第59页 ① 原告没有正确申报货物的相关信息,存在隐瞒的事实
; ② 绕航属于合理情况。
⑷ 擅自更改航线、甩柜 【案例4-4】具体看课本第60页 ① 永合船务的承运人身份明确,依据《海商法》: 第41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
三、运费操作
1.海上集装箱运价的特点 2.拼箱货运价计算 (1)基本费率与附加费 (2)计费标准 (3)等级运价与商品运价 (4)运费的计算 3.整箱货运价的计算 (1)计费方式 (2)最低运费 (3)最高运费
四、提单操作
1.提单的含义与功能 根据《海商法》第71条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 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⑵ 班轮公司 是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 口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 输企业。
⑶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通常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 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其揽货、揽客和/ 或为其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并收取报酬的
⑷ 场站经营人 是指接受货主、承运人或其他有关方的委托,
2.参与部门多
⑴ 托运人与收货人 ①发货人(consignor)和托运人(shipper)
一般而言,发货人通常是指实际交付货物的人; 托运人通常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 输费用的人。在实务中,发货人和托运人通常为 同一人,但有时也可能不是同一人。
②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 FCL/L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R ) LCL/FCL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 LCL/FCL
3.公司备案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 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 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 备案。
第二节 海上集装箱出口货运代理操作实务
一、订舱操作
1、揽货接单 是指货运代理接受货主委托订舱的过程,实质上
是货主 与货运代理签署货运合同的过程。 (1)接收货主的询盘
(5)场到场(CY to CY)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R )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 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 特点,其名称应 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 相关字样。 ⑵ 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要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500万 元人民币;
负责接管运输货物,并为这些货物提供或安排包 括堆存、仓储、装载、装卸、积载、平舱、隔热 和绑扎等与货物运输有关服务的企业,包括码头 (Terminals)与集装箱货运站(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其中集装箱码 头以堆场(CY——Container Yard)为依托。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300万 元人民币;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 务的,注册资本
⑷ 扩大经营范围或地域及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
申请扩大 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
后,国际 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
排,业 务跟踪、反馈和完结。
单证员:即文件员,处理提单、保单等进出口单证 的流转 和操作、结算。
二、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审批机构与依据
2.设立国际货代的条件
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 对企业名称、标志的要求
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分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 营特点、组织形 式4个部分。
2、提单的内容
⑴ 提单正面条款 详见课本第282页 附录3 提单 ①确认条款(收货或装船条款)
“待运提单”以 RECEIVED 开头 “已装船提单”以 SHIPPED ON BOARD开头 ②不知条款 ③效力条款 ④承认接受条款 ⑤签署条款
⑵ 提单的背面条款
第一,提单应具备的共同条款 ①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
货物说明、运输要求、报关报检、单证发放等。 (2)审核询盘是否符合收运条件
海关、承运人、货代。
(4)向货方报价 (5)货方确认报价 (6)货运代理接受委托 2.订舱 (1)订舱的含义
是指货运代理代表货主企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 出托运申请,承运 人或其代理对这种托运申请予以承诺的行为。 (2)订舱的类型
暂时订舱、确定订舱
(3)订舱处理 ①对于具有订舱权的货运代理 ②对于不具有订舱权的货运代理 ③对于中转货、联运货,订舱后还应将订舱信
息及其他有关信息通知中转港代理和国外代理
3.订舱单证
配舱回单
4.常见的不规范操作
⑴ 未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案例4-1】具体看课本第58页 ① 帕诺、华展、金鹏、海丰等之间的关系; ②《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 ③ 国际惯例与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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