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项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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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十项撤人制度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1. 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的(瓦斯超限);
2. 井下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等突出征兆的(突出征兆);
3. 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的(透水征兆);
4. 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的(地面溃水);
5. 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的(洪汛红、橙色预警);
6. 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井下火灾);
7. 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工作面强动力现象);
8. 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矿井无计划停电);
9. 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沉降、滑坡征兆);
10. 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其它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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