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成立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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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成立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06.28
•【文号】海办[2012]439号
•【施行日期】2012.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成立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海办〔201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局各处、室、部,总值班室,审核中心,海事中心:
为推进中国海事科学发展,保障“科技强局”战略有效实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升海事系统科技实力,部海事局决定成立“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

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按照《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章程》(详见附件1)运行和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秘书处在部海事局科技主管部门,秘书处负责专家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首届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设置11个专业分委会,共计聘任256名专家担任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委员(详见附件2)。

专业分委会秘书处设置在部海事局业务相关处室,分委会秘书处负责本专业分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希望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和要求,为本单位或部门专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工
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章程
2、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
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海事事业科学发展,保障海事“科技强局”战略有效实施,优化海事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升海事系统科技实力,根据《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06-2020)》和《关于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特设立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遵循科学严谨、求实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中国海事局领导下,积极开展海事科技的咨询、评鉴工作。

第三条为保障专家委员会有效运行和持续发展,中国海事局建立中国海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从专家库中推选产生,专家库按照《中国海事专家库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及若干专业分委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由中国海事局任命。

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确定和调整专家委员会内设机构;
(三)任免专业分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四)组织委员的年度考核和审核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五)组织拟定海事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项目指南;
(六)指导专业分委会工作;
(七)负责组织完成中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专业分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2名,由专家委员会任命。

各专业分委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一)围绕海事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和政策,对本专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海事系统科技管理、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合作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海事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工作,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海事科学发展;
(四)参与海事系统科技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并提供意见,根据需要推荐专家协助重大项目实施;
(五)参与评审和鉴定海事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价值,提出推广应用和实施的建议;
(六)推荐申报科技奖项,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
(七)负责组织完成中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中国海事局科技主管部门,专业分委会秘书处设立在中国海事局相应业务部门。

具体设置方案见《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专业分委会设置方案》(附件2)。

第三章委员
第八条委员由国内学术水平高、咨询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熟悉海事业务,具有较高威望或重要影响的专家库专家组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有较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理论素质好、技术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在本专业中具有较高威望或重要影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推选,报中国海事局审批后聘任,聘期5年。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聘委员,增聘名额和人选须提请中国海事局批准。

专业分委会委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专业分委会。

首批委员由中国海事局确定。

第十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取海事系统的简报、简讯、期刊等科技资料;
(二)向中国海事局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客观、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任务;
(四)在咨询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五)未经中国海事局同意,不得以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实施年度考核制。

委员每年底填写《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年度工作考核表》(附件3)专家委员会根据其专业能力、个人信用、任
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评情况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委员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委员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委员会提出,中国海事局审定解除聘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不接受工作任务;
(四)连续2年没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五)因身体状况、年龄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六)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不再担任委员。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专家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应专业分委会工作,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根据实际需要主持召开,并至少有半数副主任参加会议,会议遵循集体领导的简单多数规则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常委委员会和各专业分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研讨审议工作计划等事项。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向中国海事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各专业分委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分委会工作规则,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专业分委会工作规则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十九条专家委员会的各项重大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协商一致或投
票表决的方式作出;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时,获得应参会人数半数以上为有效。

第二十条中国海事局为专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为常委委员会、各专业分委会和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
中国海事专家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广泛吸纳全社会专家参与海事科学发展,推进海事“科技强局”战略实施,保障海事科学发展的智力支撑和人才支持,特设立中国海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为建立健全专家库专家聘任、使用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家库是由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精通海事业务的海事系统内、外专家所组成,为海事科技活动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相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港航企业和海事系统各单位根据要求,向中国海事局推荐,经审核通过后,确认为专家库专家。

推荐表格详见《中国海事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表1)。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入库后专家资格长期有效。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在海事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与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参加相关专业学术会议;
(二)在参与咨询过程中享有建议权,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遴选;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积极完成所承担的海事科技工作,提出评估审查意见等;
(二)对承担海事科技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资料,未经中国海事局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三)受指派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重大紧急事件的处置;
(四)未经中国海事局同意,不得以海事局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九条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
(三)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不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四)连续5年没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2:
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专业分委会设置方案
根据《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章程》,专家委员会下设各专业分委会,为海事科技发展提供咨询、评鉴服务,并向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分委会的设置应综
合考虑海事业务的专业分类和部海事局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委会的运行管理应与海事业务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分委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又要体现海事业务主管部门在分委会中的沟通、引导作用。

一、分委会设置
分委会的设置按照海事专业划分,细化和合并某些海事业务,重新组合,设置11个分委会,分委会设置如下:
1. 发展战略研究分委会
2. 法规分委会
3. 航行安全分委会
4. 船舶管理分委会
5. 船舶检验技术分委会
6. 危管防污分委会
7. 船员管理分委会
8. 航海保障分委会
9. 海事装备分委会
10. 海事信息分委会
11. 海事综合管理分委会
二、分委会研究范围
按照分委会的设立情况,对应的11个分委会研究范围如下:
2.1 发展战略研究分委会
研究海事的科学发展,提升海事实力,对海事发展的战略、纲要、中长期规划、组织架构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2.2 法规分委会
(主要研究综合性海事法律法规和我国履约相关事宜)
研究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评估和修订时提供咨询和建议。

研究海事系统业务政策、法规,并提出相关建议。

在海事相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过程提供相应的专业意见。

国际公约、条约在中国履约的配套法规的研究;跟踪研究国际组织有关水上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及污染算还赔偿等国际公约的现状和发展动态,为提高我国制定法规、履约水平和参与国际海事事务能力提供建议。

2.3 航行安全分委会
研究航行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研究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水上综合安全管理措施。

研究通航水域设置和管理。

研究应急指挥和搜救协调。

研究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

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结案工作。

2.4 船舶管理分委会
研究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的管理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PSC、FSC相关管理工作。

研究船舶滞留的跟踪、处理问题。

研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相关事宜。

2.5 船舶检验技术分委会
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研究相关国际组织和我国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技术交流,提出意见或议案。

对船舶检验重大技术政策与行业管理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重大机海损事故的研究和分析,参与对有争议检验结果的复检和评议。

审议船舶检验主体技术法规。

2.6 船员管理分委会
研究有关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行政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研究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人员的教育与培训、考试、发证的管理工作。

研究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技术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其质量体系审核相关工作。

研究我国船员队伍发展、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研究船员培训、船员服务、船员外派管理工作。

2.7 危管防污分委会
研究危险品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研究危险品运输管理。

研究防治船舶污染管理。

研究污染处理相关技术。

研究危险品货物检测技术。

研究通航环境保护。

2.8 航海保障分委会
研究航测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际合作。

研究航标、无线电导航、测绘管理工作。

研究航标、测绘的技术创新。

研究船舶通导技术。

2.9 海事装备分委会
研究海事装备(主要涵盖海事基础设施、海事船舶、飞机、车辆、监管系统/设备等)的新技术应用、技术规范、配备标准及实施方案等。

研究海事装备的管用养修和评估。

2.10 海事信息分委会
研究海事信息化架构、标准和安全体系。

研究海事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和评估。

研究海事信息的综合利用。

研究信息化新技术在海事领域的应用。

2.11 海事综合管理分委会
研究海事局内部综合管理;
研究海事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研究财务和审计相关工作;
研究海事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研究海事宣传策略。

三、分委会的运行管理
分委会在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海事专业领域的研究工作,为海事科技发展提供咨询、评鉴服务。

分委会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和组织方式,制定本分委会的章程,并报备专家委员会。

分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分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

分委会主任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召开临时专题会议。

分委会可根据专业领域研究的需要设置专题工作小组;专题小组可根据需要召开小组会议。

分委会因业务交叉领域需要其他分委会参与或协助的,可根据需要通过委员会
要求其他委员会协助。

四、分委会秘书处
为了便于分委会开展相关专业工作,各分委会需设立秘书处来负责该分委会的日常工作,协助分委会专家成员准备工作相关资料,起到组织、沟通、协调的作用;同时,负责组织分委会的工作会议,提交会议材料和议题;并通过与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沟通联系,协助分委会处理与专家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系。

各分委会秘书处设置在该分委会主要研究方向对应的部海事局内设业务主管部门,若分委会研究内容涵盖几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则由其中一个牵头,其他业务主
附3
附表1:
附件2:
注:委员会主任由吴兆麟担任,副主任由孔凡邨、刘功臣、朱恺、严新平、费维军、穆勇担任,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计划处,委员会秘书长由韩伟担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刘正江担任,副主任由张小文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计划处,分委会秘书长由韩伟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陈鹏担任,副主任由单红军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法规处,分委会秘书长由马军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东昉担任,副主任由肖英杰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通航处和安全处,分委会秘书长由戴厚兴担任,副秘书长由王文生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胡正良担任,副主任由洪碧光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船舶处,分委会秘书长由鄂海亮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吴卫国担任,副主任由钱闵和崔玉伟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船检处,分委会秘书长由徐新中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吴宛青担任,副主任由徐洪磊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船舶处,分委会秘书长由鄂海亮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孔凡邨担任,副主任由潘新祥和戴达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船员处,分委会秘书长由李恩洪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项鹭担任,副主任由张铁军和张杏谷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航测处,分委会秘书长由曾晖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韩明担任,副主任由冯峰和阎卫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计划处,分委会秘书长由韩伟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穆勇担任,副主任由陈炼生和萨康明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计划处,分委会秘书长由韩伟担任
注:本分委会主任由李文华担任,副主任由邵献平担任,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办公室,分委会秘书长由张吉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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