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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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1.04.11
•【文号】煤安监司函办[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
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1〕7号)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煤矿主要通风机安全技术改造后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煤安技装字〔2011〕2号)收悉。
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2002年1月1日后采购的№15及以下主通风机应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按照《煤矿用轴流主通风机技术条件》(GB/T21151-2007)、《小型煤矿地面用抽出式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MT754-2005)等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后采购的所有主通风机应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二、对2008年1月1日前采购的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主通风机,在以下条件下
可准许其继续使用:
1.经具备国家批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符合《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的规定,能够保证安全可靠运转,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2.对旋式主通风机的配套电动机为YBF型,且取得防爆合格证。
3.与通风机叶片相邻的机壳部位设有保护圈,保护圈材料厚度不小于3mm。
三、主通风机的技术改造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改造完成后须经具备国家批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技术改造涉及改变防爆结构或参数时,应经具备国家批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防爆审查和检验合格。
四、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监察,对于改造后产品的参数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不能使用,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做好监督监察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