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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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
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0.09.26
•【文号】民办函[1990]197号
•【施行日期】1990.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
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6日民办函(1990)197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请及早转发有关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文件的报告》[沪民安(90)第1号]收悉。

经征得财政部、总后勤部有关业务部门的同意。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89)财文字第539号]的精神,现将总后《关于调整洗理费标准的通知》和总政、总后《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的洗理费所需经费,按(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执行;
提高的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从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拨。

附一:总后勤部关于调整洗理费标准的通知((1990)后财字第20号1990年1月17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0年国防费预算安排,从1990年1月1日起,将现行洗理费标准调整为军官、文职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8元,军士长和专业军士每人每月6元。

附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
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89)政干字第279号1989年7月13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1989年3月4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中央军委批准,对牺牲、病故军官(含文职干部)随军家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牺牲、病故的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以及正处级或专业技术8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65元。

以此为基本标准,军官生前的职务或级别,每高一职或一级,其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递增5元。

参加1988年工资结构调整的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遗孀按军官的原行政级别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数额,高于按职务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数额的,仍可按原行政级别计领。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仍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按总政治部(62)3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干部的子女和父母,每人每月发给50元,其中属于孤老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发给65元。

本《通知》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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