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1997修正)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1997修正)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1.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
(1991年8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7]11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垃圾排放的管理,净化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驻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规
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市区内各生产、建筑、经营、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城市居民排放的固体、液体废弃物。
第四条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垃圾排放的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垃圾排放的规划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城建部门所属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垃圾排放管理
第五条单位排放垃圾(含生活垃圾),必须去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垃圾排放票(证、卡),到指定的垃圾排放场(点)排放)。
单位办理垃圾排放票(证、卡),应缴纳垃圾排放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