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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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间、电梯、门禁系统、消防设施、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等,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器设备、水暖设备、卫生设备等。

第四条对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当按照透明、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成立维修养护小组,负责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二章维修养护资金
第六条为了保证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业主每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维修养护费。

维修养护费应当根据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数量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并将业主每月交纳的维修养护费存入该账户。

专户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共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对维修养护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向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大会公示。

第三章维修养护计划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计划应当明确维修养护项目、时间和费用等内容,并向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大会报备。

第十条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维修养护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准。

如有需要,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并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进行维修养护工作,并及时向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大会汇报工作进展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维修养护计划,及时采购所需材料设备,保证工程及时开展。

第四章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维修养护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维修养护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确保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随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需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并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维修养护工作记录,记录维修养护项目、费用、时间等信息,并保存一定时间内的维修养护工作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如有问题,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九条业主对维修养护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和时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业主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投诉,要求对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维修养护工作质量负有责任,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损坏或安全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主如存在擅自破坏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或违法使用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因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导致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受阻,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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