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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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发展与应用,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是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可以实现循环利用和能源节约的建筑材料,包括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钢材等。
加强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产业的发展是实现绿色低碳建造目标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公平、透明使用。
二、补助对象
1.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条件,并通过国家认证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三、资金平衡
2.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发展相匹配,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使补助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四、资金管理
1.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接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的流程使用资金,不得违规挪用和私分资金。
3.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查处处理结果。
五、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能力、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
2.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核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六、绩效考核
1.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是评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指标和标准,对接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绩效考核。
2.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阶段资金支持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不达标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或终止补助资金的发放。
七、监督和问责
1.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对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财政补助资格。
为了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绿色低碳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