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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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财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财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财产购置、使用、维修、报废
等环节,确保财产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财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校长对本校财产管理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财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务处负责财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财产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修、报废等。
第六条各部门、班级负责所使用财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向总务处汇报财产
使用情况。
第三章财产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财产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八条财产购置前,需填写《财产购置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九条财产购置后,总务处负责验收,确保财产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验收合格后,将财产登记入册,并告知相关部门和班级。
第四章财产使用与维修
第十一条财产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各部门、班级在使用财产过程中,应爱护、保养财产,确保财产完好。
第十三条财产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
报修程序如下:
(一)使用部门或班级填写《财产维修申请表》,说明故障或损坏原因。
(二)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维修。
(三)维修完成后,使用部门或班级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维修费用由使用部门或班级承担,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后可由学校承担。
第五章财产报废与处置
第十五条财产报废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财产报废前,需填写《财产报废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十七条财产报废后,总务处负责处置,确保报废财产得到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财产处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产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财产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财产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对财产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班级的绩效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
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