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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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休学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条因病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休学治疗的诊断书,持这些材料,经系部提出,主管校长审批,由学生处办理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证明一式五份:财务处、学生处、分院、学籍科、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二章复学
第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恢复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我校在校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籍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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