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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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是患者或家属(代理人)在知情的前提和条件下,对拟实施的特殊诊疗操作、处置,做出的承诺或同意的意思表示,说明医务人员已向患者履行了医疗行为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和医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关注义务,即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形式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

(二)诊疗活动中,以下情况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1.各种手术及麻醉;
2.输血(血液制品)治疗;
3.有创伤性、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4.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对患者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5.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6.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如贵重药品、自费药品等;
7.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
8.患者病情危重;
9.其他需要事后证明已得到患者(或相关人)认可的事项。

(三)知情同意书中条款要完善,意思表达要正确、真实、精确;字迹要工整,形式要合法。

内容可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适应症、替代医疗方案、风险(可能发生的意外、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防范措施、患者陈述、患者及相关人签名、日期时间、医师签名等内容。

(四)签字同意的第一资格主体是患者本人,知情同意书的签属应遵循:
1.签字人的认定遵循确定告知对象的原则;
2.手术过程中出现方案改变在治疗允许的情况下应由被委托代理人签字;
3.存在免除知情同意告知的情况时,正常工作日期间,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长或医务部主任签字;夜间及节假日期间,由院长授权医院总值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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