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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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目录
1.总则
2.监督机构与职责
3.监督范围与内容
4.设计施工调试监督
5.运行监督
6.检修监督
7.量值传递
8.技术管理
9.附则
10.附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高参数、大容量、高度自动化机组的大量投产,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经济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国电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和《计量管理工作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技术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热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工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工作。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热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五条热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企业要把它作为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组织协调基建、试验、检修、运行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省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三级为国电电科院,第四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组
织对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国电电科院及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四)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组织对在建和已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热工重大、特大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热工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热工重大技术问题。
(六)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热工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
(七)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热工设备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科院(电研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在建电厂的热工专业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热工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完善热工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热工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三)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组织国电电科院、发电企业完成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技术难题问题。
(四)组织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等生产过程中的热工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大修技改热工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督促、协助发电企业解决热工技
术监督发现的问题。
(六)定期组织召开本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经验,通报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信息,部署热工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
(七)协调国电电科院、地方电科院(电研院)、本辖区发电企业关系。
(八)组织国电电科院、发电企业加强对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
监督人员专业水平。
第十条国电电科院作为集团公司授权的技术监督机构,行使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
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及规程制度等。
(二)在主管上级领导下,检查督促各企业做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对热工计量标准器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
(三)组织发电企业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参加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的检查考评工作。
(六)协助各发电企业进行热工标准量值传递、计量仪表的强制检定和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人员的技术考核与认证工作。
(七)组织召开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向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报送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及总结,及时通报热工技术监督信息和提出建议。
按时完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九)参加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等工作。
(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
第十条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厂(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一)各企业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组织制定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措施等。
2.检查与督促本企业各部门对所管辖的热工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监测、维护和检修,并保证其质量。
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国电电科院。
3.将热工技术监督任务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励制度,确保技术监督指标的完成。
4.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到微机化管理。
5.负责解决本企业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所必要配的人员、设备与试验设施等,达到规定的标准。
加强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6.负责组织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实现电力建设与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
7.在本企业内贯彻《计量法》,负责解决开展热工标准计量工作所必配的人员、设备与试验设施等,达到规定的标准。
开展本企业热工标准计量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的,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二)各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计量法》、热工技术监督有关规程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推动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
对本企业违反规程的行为有建议制止权和越级上报权。
2.定期监督检查热工仪表、自动调节系统、重要保护装置、数据采集系统的品质及热工技术监督各项考核指标。
3.制定热工专业技术改造计划,审核备品备件和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购置计划、选型及机组大、小修计划,协调热工车间内外的分工协作,对热工专业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4.参加热工设备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参加有关热工设备基建与检修的质量验收工作。
5.组织制定与审查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
6.按时报送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机组大修
监督检查总结与事故分析报告,督促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按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发现重大问题与事故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发电企业热工车间、电力施工企业热工试验室主要职责
1.建立本企业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企业热工检测仪表量值传递工作,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准确。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开展技术革新,组织技术培训。
3.做好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维护检定、检修、调整、试验等工作。
加强质量考核,严格按有关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
4.严格执行机组大、小修标准化检修规定,对各类检定数据报告、调试报告、传动试验报告及大小修工作总结,应履行三级审核签字制度(三级审核一律不允许以章代签字),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对于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报告的检定人及核验人必须具备本项设备的检定人员操作证。
5.及时消除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缺陷和故障,对重大缺陷和故障应及时提出消缺措施,报告上级并组织消除。
对由于热工设备引起的主设备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6.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三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热控系统
热控系统的技术监督范围:
a)数据采集监控系统;
b)模拟量控制系统;
c)保护、连锁及工艺信号系统;
d)顺序控制系统;
e)锅炉燃烧管理系统;
f)数字电液控制系统;
g)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
h)汽轮机安全监视仪表;
i)机炉辅机控制系统;
j)高低压旁路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热工设备
(一)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位移、火焰等一次传感器及配套的前置放大器、转换器、变送器、信号开关等)。
(二)仪表取源管路(一次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
(三)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控电缆、光缆及端口设备、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
(四)显示、记录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
(五)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联锁设备、光字牌、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
(六)顺序控制装置;(顺序控制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
(七)过程监视控制计算机(包括DCS、PLC等)。
(八)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第十三条各发电企业对热工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压力、差压取样:凡一次门前(包括一次门及门后第一道焊口。
高压管路一般设两个一次门。
)的设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一次门后的设备由热工专业负责。
只有一个门的设备,该门及门前设备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
(二)温度取样:带压力设备上的热电偶、热电阻插座和保护管由主设备专业负责装卸,高温高压保护管的焊接质量及管壁厚度由金属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热工专业负责委托加工及质量检查。
(三)流量节流装置及其辅助设备的装卸、检修及更换衬垫等工作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热工专业负责质量验收;水位计测量筒由主设备专业负责装卸。
(四)调节机构(阀门、挡板等)的联接件从执行机构出轴第一拐臂处划分,拐臂外(包括拐臂销)由主设备专业负责。
(五)热控用交、直流总电源由电气专业负责送至热控电源盘或热控盘的电源总开关入口端子排处。
(六)热力过程程序控制系统用的开度可调整的阀门,电动装置由热工专业负责,阀门由主设备专业负责。
(七)与热工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的信号装置及其回路,以热控盘下端子板为界。
对不进入热控盘的信号,以就地第一端子排为界,电气侧归电气专业负责。
(八)汽机、锅炉热控用电磁阀或电磁铁,其机械部分由机、炉专业负责,线圈部分由热工专业负责。
(九)锅炉火焰检测装置的冷却风系统、主管路系统由主设备专业负责,炉膛火焰检测探头及分支管路由热工专业负责。
(十)汽机旁路控制系统的阀门电机、锅炉给粉机电机、给煤机电机(或滑差电机)等电气控制回路及电缆由电气专业负责,热工控制回路由热工专业负责。
(十一)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及管路系统由主设备专业负责,分支管路由热工专业负责。
(十二)凡以上未包括的其他设备的分工问题,视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设计施工调试监督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机组的热控系统设计应符合DL 5000、DL/T 5175、DL/T 5182和DL/T 5227的要求。
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的设计应满足DL/T 5004的要求。
第十六条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设计标准,并应与机组运行方式和运行岗位配置相结合,注重实效,凡设计选用的设备和系统应可靠地应用于生产,并发挥效益,凡未取得国家、部级或网公司鉴定合格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
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现行《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并应满足部颁现行的《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数量和精度要求。
(一)新建、扩建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做到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强电造成的磁场干扰,所有二次回路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和有防火措施。
进入计算机装置的信号电缆,补偿导线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要求。
(二)引进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企业。
(三)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入厂煤、入炉煤计量设备和校验装置以及供热的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必须是双重化供电,电源电压波动和电源切换都应符合微机正常要求。
计算机网络的接地应根据供货企业的技术要求,或自行设计单独接地装置,以保证计算机分散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计算机机房、工作室应安装足够容量的空调装置,其温度、湿度在一年四季都应符合计算机的使用环境要求,空调进风口应设置在无腐蚀性气体处,并有防尘滤网,房、室内计算机柜下电缆孔都应密封,工作室、机房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热控系统施工前,应全面对热控系统的系统布置、电缆接线、盘内继续和端子接线图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和不当之处,应及时修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待安装的热控系统应妥善保管,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浸污,施工企业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控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损失造成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上报总工程师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代表,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安装企业技术专责应在安装前对安装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确保安装质量。
安装接线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二十三条热控系统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作,应按照DL5031和DL/T869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热控系统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应按照DL/T5190.5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所有热工仪表(包括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盒、测温袋、节流装置、测温元件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检定,安装后对重要热工仪表应作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热工仪表安装前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节流装置填写复核尺寸数据报告)。
所有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包括节流装置尺寸复核数据)和竣工图应在机组投入运行时一并移交生产企业,作为热工仪表原始技术资料建档存查。
严禁将不合格的热工仪表安装使用和投入运行。
第二十六条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开展与批准相同的检定项目。
无有效检定合格证的标准仪器仪表不应使用。
第二十七条新投产机组的热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调试机构承担。
调试企业和监督、监理企业应参与工程前期的设计审定及出厂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新投产机组在调试前,调试企业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详细的调试措施及计划。
调试措施的内容应包括各部分的调试步骤、完成时间和质量标准。
调试计划应规定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两个阶段中应投入的项目、范围和质量要求,并在计划安排中保证各系统、装置由充足的调试时间和验收时间。
第二十九条新投产机组热控系统的启动验收应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分散控制系统调试结束后,对所有计算机内组态信息,应拷贝在磁带、软盘或光盘上,一式两份,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工作人员必须备好防静电接地环,并确认可靠接地后,方可在计算机架上拔、插模件,模件离开机架后,立即装在专用防静电袋中。
在放入静电袋时,不准接触电路,搬运模件必须装入防静电袋进行。
备品模件也必须在防静电袋内存放。
备品模件的存放条件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装、调试企业应将设计企业、设备制造厂家和供货企业提供的热控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配件以及检定记录、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有关档案材料列出清单全部移交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的基建部门和生产部门也应在基建阶段积极跟踪相关信息,主动收集相关资料,以利于今后生产。
第三十二条新装机组在进行试生产期间,业主企业负责组织调试、施工、设计及制造等企业进行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使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要全力做好协调控制系统及AGC的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电网调度应在安全运行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要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要求。
第三十四条调试企业在发电企业和电网调度企业的配合下,应逐套对保护系统、模拟量控制系统和顺序控制系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各项试验。
模拟量控制系(MCS)的试验项目和调节质量应满足DL/T657的要求。
顺序控制系统的试验项目和要求应满足DL/T657的要求。
锅炉燃烧管理系统(FSSS)的试验项目和要求应满足DL/T655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对于老机组热控系统改造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部分内容执行。
第五章运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运行中的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正确、清晰、齐全。
跳闸保护装置的接线端子应有显明标志。
(二)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映灵敏,记录清晰。
(三)信号光字牌上的文字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正确、可靠。
(四)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操作灵活可靠。
(五)热控装置用交、直流电源及熔断器应标明电压、容量、用途,并不得作照明电源、动力设备电源及其他电源使用。
(六)热控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盘内电缆入口要封堵严密、干净整洁。
(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去向的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热控系统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
若发生保护装置故障,应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处理。
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其他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
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
第三十八条热控人员应定期对运行中的热控系统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的维护应按DL/T774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三十九条运行中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工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
定值如需更改,应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经本发电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工专业人员执行,并通知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确认后方可投入。
第四十条应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软件组态修改制度,修改前应提出修改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人进行必要的修改工作,修改结束后提交修改报告并存档。
对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软件应进行定期备份。
第四十一条热控系统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控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热控人员对运行中的热工设备进行试验、检修、消缺处理时,应作好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四十三条主要热工参数的数据和曲线应定期保存。
热工参数的记录表单应注明设备编号、参数名称和记录日期,并妥善保管。
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地按本企业有关规定建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未经企业领导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十五条主要热工检测参数应定期进行现场校验,其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