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公猪场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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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公猪场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公猪的术语与定义,场舍建设要求,引种,投入品使用,种公猪选择及饲养管理,调教及采精,种公猪利用强度要求,种公猪淘汰要求,卫生防疫、环境控制及运输,资料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本辖区内规模养猪场和标准化人工授精站(供精中心)的种公猪饲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7824.1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
GB/T 17824.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 17824.4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NY/T 65 猪饲养标准
NY/T 820 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DB50/T 269 优质肉猪生产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种公猪(Breeding boar)
生产性能、生长发育和外貌特征符合种用要求,用于配种的公猪(包括后备公猪、青年公猪)。

4 场舍建设要求
4.1 场(站、中心)选址要求
4.1.1 符合国家及重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要求。

4.1.2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周围3 千米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

4.1.3 场界距干线公路、铁路1千米以上;距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不少于2千米;猪场周围应有围墙或自然防疫屏障,宜建立绿化隔离带。

4.1.4 场区土壤质量应符合GB 15618的规定;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圈舍应保证充足的清洁饮水或安装自动饮水器,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4.1.5 场区应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地势高燥、平坦,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便于排污的地方建设,在丘陵山地建场应尽量选择背风向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5度。

4.2 场区布局要求
4.2.1 猪场内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等,各功能区之间应设物理隔离设施。

4.2.2 猪场内管理区应处于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处于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3 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转猪车和饲料车走净道,出粪车和病死猪运输车走污道。

4.3 猪舍要求
4.3.1 猪舍建设和布局应符合GB/T 17824.1的规定;圈舍应符合设计要求,具备充足的阳光,空气流通,以坐北朝南较为合理。

4.3.2 猪舍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 17824.4的规定。

4.3.3 种公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猪舍应建有配套的运动场,猪舍内的栏门应稳固,栏高适宜,建设要求应符合GB/T 17824.3的规定。

种公猪应有适宜的饲养密度(见表1)。

5 引种
5.1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引进的种公猪,应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域且具有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高代次种猪场引进。

5.2 引进的种公猪,应按照GB 16567的要求进行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后备公猪或种公猪使用。

5.3 引进的种公猪应符合本品种标准,按照NY/T 820和相关规定编号登记,种公猪档案和资料应专人保管。

6 投入品使用
6.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
6.1.1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了解其作用和安全性,遵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应符合NY 5032的要求。

6.1.2 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

6.2 兽药使用
6.2.1 使用的兽药及药物添加剂应纳入兽药管理范畴,并应符合NY 5030的要求。

6.2.2 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备查。

6.2.3 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残留。

6.3 消毒剂使用
6.3.1 应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无损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6.3.2 所有消毒剂应由主管兽医负责,严格把握质量和浓度并定时更换,确保消毒效果。

7 种公猪选择及饲养管理
7.1 后备公猪的选择要求
7.1.1 根据系谱考察其父母代和祖代的性状。

7.1.2 后备公猪应提前选留,地方品种宜在5月龄前选留;国外引入品种宜在7月龄前选留。

7.1.3 后备公猪应符合本品种标准,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7.2 后备公猪的饲养管理
7.2.1 后备公猪应根据不同体况、体重调整喂料量,后备公猪每日的营养量应在后备母猪的基础上增加10%~20%,饲养标准应参照NY/T 65;饲料应用配合饲料并适当添加鱼粉等动物性饲料,补充青饲料和矿物质等。

7.2.2 选留的后备公猪应单圈饲养。

7.2.3 圈舍应保持冬暖夏凉,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7.2.4 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定期驱虫和预防接种。

7.2.5 初配年龄应由品种、年龄和体重等条件综合确定;地方品种在5月龄~7月龄开始初配;国外引入品种在7月龄~9月龄开始初配。

7.3 种公猪饲养管理
7.3.1 种公猪应单圈饲养;饲喂量应视年龄、体重、体况和配种任务合理掌握,其饲养标准应符合NY/T 65的规定。

7.3.2 保证种公猪营养全面、定时定量、饲喂方法合理,防止公猪过肥、过瘦和垂腹。

7.3.3 在配种期,应合理安排种公猪利用强度;在饲料搭配上,应适当添加鱼粉、鸡蛋等动物性饲料。

7.3.4 圈舍应保持冬暖夏凉、干净卫生。

7.3.5 每天上、下午各运动0.5小时~1 小时,每天刷拭1次;运动时间夏天应早晚进行,冬季应中午进行。

7.3.6 应定期检查精液品质,严禁用死精或无精公猪配种;实行人工授精的公猪,每次采精都应检查精液品质,本交的种公猪每月应检查精液品质1次~2次,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7.3.7 合理安排喂料、饮水、运动、休息、配种(或采精)、刷拭、洗浴等日程,形成制度化。

7.3.8 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驱虫和主要传染病预防工作。

8 调教及采精
8.1 种公猪初始调教时间应视品种不同而合理掌握,地方品种宜在5月龄开始调教;国外引入品种宜在7月龄开始调教。

8.2 调教场地应在固定的场地进行,配种栏大小合适,地面应平坦且不光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8.3 后备公猪在进行调教时,应先择发情稳定的母猪,母猪与调教的公猪体型不能相差太远。

后备公猪第一次爬胯时,若方向不对应耐心调教,辅助小公猪将阴茎插入母猪阴道并完成射精。

8.4 调教人员应细心和耐心,不能急于求成,不能粗暴对待公猪,在调教过程中应保护公猪生殖器官免遭损伤,防止公猪冲撞,踩伤调教人员。

8.5 调教人员应固定,调教时间应在每天上午公猪精力充沛时进行,盛夏应在早晨凉爽时进行。

8.6 采精前,应将采精杯、玻璃棒、纱布和乳胶专用手套等器械消毒,并在40℃恒温箱中预热(夏天除外)。

8.7 采精前应先清理采精公猪的腹部及包皮部,除去脏物,剪掉包皮毛,挤掉积尿。

8.8 当公猪爬上采精架后,用现配0.1%高锰酸钾水浸泡的纱布自包皮口向后单向擦拭;确认擦干净后,用干毛巾擦干。

8.9 采精完毕后,除去过滤筛上的副性腺胶状物,将精液送检验室检验,符合要求的精液应保存完毕。

8.10 清洗采精室后,应用紫外线消毒采精室1 小时;所有器械清洗、消毒再用蒸馏水滴洗后置入干燥箱备用。

9 种公猪利用强度要求
配种后不应立即饮水、洗浴和饲喂;在使用初期中,种公猪本交及人工授精利用强度应适度控制(见表2)。

表2 种公猪本交及人工授精利用强度表
10 种公猪淘汰要求
10.1 年淘汰率:不低于30%,使用年限一般为3年~4 年。

10.2 淘汰标准:射精量低于200毫升,精子活力低于0.7,精液密度低于2.0亿/mL;所配母猪受胎率低、产仔少;性欲低、配种能力差;患肢蹄病、传染病和其他不宜采精或配种的疾病;后代有遗传缺陷类疾病。

10.3 淘汰公猪阉割后,须饲养半年以上方可肉用。

11 卫生防疫、环境控制及运输
11.1 卫生防疫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11.2 环境控制及运输等应符合DB50/T 269的有关规定。

12 资料记录
12.1 应做好种公猪的档案记录,并符合NY/T 820的规定。

12.2 日常生产记录包括种公猪来源、种公猪系谱、出生日期、种公猪编号和开始采精时间等。

12.3 采精员应做好种公猪月采精次数和精液品质等记录。

12.4 输精员应做好配种记录、母猪受胎率和产仔数等记录。

12.5 兽医人员应做好种公猪免疫、用药、发病、治疗和病死等情况记录。

12.6 资料记录的保存期应尽可能长期保存,至少保留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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