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健康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2 安环部
3.2.1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通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3.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的方针以及职业卫生标准,定期研究职业病的必病趋势。

3.2.3定年度职业卫生及职业防护,职业体检安排计划。

3.2.4推广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降低粉尘危害。

3.2.5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3.3 办公室
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4 具体内容
4.1 岗位管理要求
4.1.1危害因素的控制要求
4.1.1.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1.1.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1.1.3高毒作业工作场所尽量设远程控制远距离操作、间接接触措施;
4.1.1.4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的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1.1.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1.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高毒物质告知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4.1.1.7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1.8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根据需要配置冲洗设施;
4.1.1.9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降尘装置,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尘危害的防护用品;
4.1.1.10有毒作业场所配备个人防护器材,确保员工会正确使用,并设置冲洗喷淋装置;
4.1.1.11对高噪声设备配置隔声装置、消声器,员工配备防噪声耳罩。

4.1.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监护
4.1.2.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每季度监测一次,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每月监测一次。

4.1.2.2公司各部门、安环部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统计台帐,将监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将监测结果在相关岗位公布。

4.1.2.3公司安环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职业病防
治措施,避免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防治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4.1.2.4公司要求新入职人员提交职业健康检查证明,并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员工每年安排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公司应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1.2.5安环部对防尘防毒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及保养,严格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大的岗位操作员配戴好防护用品(防护口罩、防护耳塞、防毒口罩等)。

4.1.3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4.1.3.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4.1.3.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3.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允许接触值及检测结果。

4.1.3.4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4.1.3.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4.1.3.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4.1.3.7每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4.1.3.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4.1.3.9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4.1.4防护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和技术改进资金中按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改善职业卫生条例,增加改进防护措施,减少职业病发生。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工业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区的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车间对现有的防尘设施要加强管理,不得无故停用和拆除,对防护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防护能力。

4.2 人员管理要求
4.2.1职业卫生告知要求
4.2.1.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2.1.2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2.1.3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及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三十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2.1.4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4.2.1.5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规定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2.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要求
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内容及《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中规范要求,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4.2.2.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一人一档,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方便查询、提取。

4.2.2.2按规定与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体检协议,组织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岗中体检和离岗体检,公司支付体检费用,及时如实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4.2.2.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2.2.4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2.2.5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 相关制度
《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6 相关资料
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

《劳保用品管理台账》
作业现场职业卫生检测材料
通风防尘防毒基础资料
职业健康培训记录
7 附则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