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春诈骗案(温鹿公(双)行罚决字[2021]04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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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春诈骗案(温鹿公(双)行罚决字[2021]0468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鹿公(双)行罚决字[2021]04681号
【处罚日期】2021.07.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双屿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李富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6:54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0日晚,李富春在广东省惠州市租赁的公寓内伙同*(另案处理)冒充快递员,以“快递到,需要支付快递费、运险费”等理由,诈骗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集团员工宿舍的被侵害人*300元。
该李富春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富春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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