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工程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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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工程验收制度
第一条总体工程包含的所有单位(子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启动总体工程验收。
第二条总体工程验收时的实物消缺工作由项目部工程部长组织专业经理处理。
第三条“实物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均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办理。
第四条资料室的资料由资料员提供。
第五条竣工资料的整理和移交执行《交工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条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施工经理均必须参见总体工程验收,需要上级参加验收,由项目部经理联络。
第七条总体验收合格后,项目部经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修协议》。
第八条项目部与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相关的人员见下表。
第九条其他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制度涉及的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工作移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做好岗位人员调整记录(填写《岗位人员调整记录》(附件一))。
(二)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附件一:岗位人员调整记录
本制度起草人:日期:
本制度批准人:日期:
附件一:
岗位人员调整记录
XX 岗位的 XX 同志自年月日起,调整为 XX 同志,自年月日起,该岗位的工作由 XX 同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