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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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11.06.08
•【字号】长城管政发〔2011〕64号
•【施行日期】2011.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
长城管政发〔2011〕64号
各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为加大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必要强制措施迅速消除影响。
经研究,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采取锁定车轮、拖离现场等强制措施加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各城管执法大队在执法时可以采取锁定车轮、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等强制措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的强制措施:
1、机动车压占人行道,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经城管执法队员或城市协管员劝导教育,仍拒不立即驶离现场的(以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2、机动车压占盲道,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3、机动车压占人行道(不含盲道),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遇重大活动、重要检查等确需立即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的。
外地牌照的机动车压占人行道的,原则上采取锁定车轮的强制措施。
三、拟采取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的强制措施前,现场城管执法队员应当先行进行抄牌,记录违章事实,向中队负责同志报告,中队负责同志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经主要领导明确指示后才能采取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的强制措施。
四、将机动车拖离现场时(应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由大队指定的专业拖车公司,使用专用的拖车工具将车辆拖离现场。
拖车时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五、拖车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确保被拖离的机动车辆不受损失;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辆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拖离的机动车辆应当送到指定地点停放,安排专人负责看护;拖车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机动车辆拖离现场后,城管执法队员应当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查阅车主的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车主(或在现场设置告知提示牌),要求车主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严禁中队或城管执法队员、城市协管员个人联系拖车公司拖离车辆,如有违反,追究中队长或者城管执法队员、城市协管员责任;造成机动车辆损坏的,依法进行赔偿。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