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编辑-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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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技师学院
教案首页
编号:YJQD-0506-11 版本:A/O 流水号:
编制:审核:批准:
授课日期
班级
课题:第一章网络信息编辑工作
教学目的、要求:1、掌握网络编辑工作的流程、特点、职能以及编辑
部的构成、网络登载法律法规及版权。

2、理解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及要求
教学重点、难点:网络编辑工作的流程、职业素养
授课方法:讲授法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电教设备):
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第一章网络信息编辑工作
一、课前检查
二、新课导入
三、新课讲解
1.1、网络编辑工作的流程、特点与职能
1.1.1网络编辑工作的流程 1.1.2网络编辑工作的特点
1.1.3网络编辑工作的职能
四、巩固小结
五、作业布置
一、课前检查
1、卫生情况
2、校牌佩戴情况
二、新课导入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1月,中国互联网站点已达67万个。

未来十年内,网络新闻人才需求呈现上升趋势,总增长量将超过30%。

众多网站负责人纷纷表示,“现在对于网络新闻人才的需求是空前的。

”据一家传媒网负责人透露,目前很多网站都在社会上公开招人,但是能从事这一工作的高级网络新闻人才实在不多,再加上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掌握新闻和互联网方面的知识,因此在招聘网上基本上是“用人难求”,从而导致人才紧缺的现状。

据业内人士人事透露,以往的网站编辑大多是由技术人员分流出来的,如:网管、图文设计职业分流出来的,他们没有统一的职业标准与规范。

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网络编辑人才的要求已经有了质的变化,以往传统枯燥无味的信息被打破,所以对网络新闻人才的要求更高了,新闻人才不再由技术人员去充当,应当由即拥有网络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有新闻专业的素质,这样才能融会贯通,才能达到网络新闻人才的标准。

那么如何学好会计这门课?
三、新课讲解
第一章网络信息编辑工作
1.1 网络编辑工作的流程、特点与职能
1.1.1 网络编辑工作的流程
所谓网络编辑是指: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及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互联网站内容建设的人员。

网络编辑日常工作流程一般包括:根据内容选题选择文章、制作标题、制作及维护专题、页面制作及日常维护、发展互动作者等。

1.1.2 网络编辑工作的特点
1、网络媒体的特点
“四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
(1)互动性
(2)海量性
(3)多媒体
(4)即时性
(5)个性化
(6)超文本
2、网络编辑工作的特点
(1)超链接式编辑
(2)全天候编辑
(3)数据库化编辑
(4)交互性编辑
网络编辑工作的巨大挑战:
首先,网络编辑工作的整合性强,编辑工作经常是跨领域的。

其次,舆论导向的正确把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网络编辑必须遵循的宣传规律,也是网络媒体生存发展的前提。

再次,网络媒体提高了网络编辑的工作效率,使其工作方式更加现代化。

1.1.3 网络编辑工作的职能
1、网络编辑的业务职责
网络编辑在传播内容生产制作流程中担负的业务职责包括:选稿、
编改、推介及整合。

2、编辑部的构成
(1)网络信息编辑部的架构
1.网络信息编辑部
2.编辑部内设若干部(组)
(2)编辑部内部岗位职责
1.总编辑/副总编辑
2.主任/副主任编辑
3.频道/栏目主编
4.普通编辑
四、巩固小结
本节重点讲述网络编辑工作的流程、特点和职能,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大家了解网络的特点及发展。

请大家课后再看看书复习复习。

五、作业布置
P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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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JQD-0506-11 版本:A/O 流水号:
编制:审核:批准:
授课日期
班级
课题:1.2 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
教学目的、要求:1、理解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及要求
2、了解网络编辑的职业守则
教学重点、难点: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与职业守则
授课方法:讲授法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电教设备):
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1.2 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
一、课前检查
二、复习提问
三、新课导入
四、新课讲解
1.2 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
1.2.1 网络编辑的职业守则 1.2.2-1网络编辑的职业守则
1.2.2-2 网络媒体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五、巩固小结
六、作业布置
一、课前检查
1、卫生情况
2、校牌佩戴情况
二、复习提问
1、网络编辑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2、网络媒体的特点是什么?
三、新课导入
网络编辑不但是新媒体时代的“把关人”,更是一位思想者,这就对网络编辑的素质与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络编辑队伍人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网络媒体队伍的整体水平。

网络编辑应是复合型人才,不但要具备传统编辑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即较高政治素质、丰富的知识储备、扎实的编辑业务能力,而且要具有必要的信息技术素养,掌握必要的网络和信息技术。

四、新课讲解
第一章网络信息编辑工作
1.2 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
1.2.1 网编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
1.较高的政治素质
网络编辑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分清是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有价值的新思想、新观点能理解接受并积极传播。

2.丰厚的知识储备
3.扎实的编辑业务能力
主要包括内容的策划以及稿件的筛选、审核、编辑、校对等各个环节中所具备的能力。

网络编辑应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信息筛选与加工的能力、采访及写作的技能等。

4.必备的信息技术素养
5.其他能力
1.2.2 网络编辑的职业守则
1.网络编辑的职业守则
主要包括两方面:
1、遵纪守法,尊重知识产权,爱岗敬业,严守新闻出版规定的纪律。

2、实事求是,工作认真,尽职尽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团队精神。

2.网络媒体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
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促进网络文明健康;
提倡自主创新,摒弃盗版剽窃,促进网络应用繁荣;
提倡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促进网络和谐共处;
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少年健康成长;
提倡公平竞争,摒弃尔虞我诈,促进网络百花齐放;
提倡人人受益,消除数字鸿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五、巩固小结
本节重点讲述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与职业守则,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大家了解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与职业守则。

请大家课后利用网络上网搜索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再看看书复习复习。

六、作业布置
利用网络上网搜索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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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JQD-0506-11 版本:A/O 流水号:编制:审核:批准:
授课日期
班级
课题:1.3 网络登载法律法规及版权
教学目的、要求:1、了解网络侵权行为
2、了解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教学重点、难点:网络侵权行为及相关法律知识
授课方法:讲授法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电教设备):
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1.3 网络登载法律法规及版权
一、课前检查
二、复习提问
三、新课导入
四、新课讲解
1.3 登载法律法规及版权
1.3.1 网络侵权行为
1.3.2 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巩固小结
六、作业布置
一、课前检查
1、卫生情况
2、校牌佩戴情况
二、复习提问
1、网络编辑的职业守则是什么?
2、网络编辑人员的职业素养是什么?
三、新课导入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伴随着这种传播自由,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

四、新课讲解
第一章网络信息编辑工作
1.3 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

常见的有:
1.名誉权侵权行为:侮辱、诽谤
案例:张静是网络爱好者,网名为红颜静,在南京西祠网站中,真实姓名和网名都有一定知名度。

在网友聚会上认识俞清风,并知其网名为华容道。

俞清风后以“大跃进”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张静以其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俞清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判决:
张静,俞清风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见面互相认识并知道对方网名,且张静的网名和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俞清风在西祠网站中多次以“大跃进”的网名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静的议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主观上具有对张静名誉权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知道“红颜静”为张静的人数有限,且张静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上发表针对俞清风不当言论的因素,因而判定:俞清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律师点评: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也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隐私权侵权行为
案例一:
[名誉权/隐私权]“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讯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

在自杀前2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
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某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姜某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

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

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

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

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

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

张某“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王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

但应当指出,对王某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

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另,相关证据虽能证明在张某2008年1月11日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前,部分网民已在其他网站披露了姜某自杀事件的经过,其间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已有披露,但应当指出,他人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张某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他人此前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某侵犯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张某以其他网站先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
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判令张某删除侵权的三篇文章及相关照片、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酌情判令张某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审判长闭庭法锤的落下,这一广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网络侵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提醒人们: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案例二:
用手机短信私下指责第三者构成名誉侵权
洪城王女士今年5月份下海到广东发展,但她后来发现丈夫在她走后,与自己的女友黄女士好上了并发生了关系,其丈夫也承认了事实,并写有“检讨”交给王女士。

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婚姻不受侵害和防止自己不在家“后院再起火”,便大度地邀黄女士面谈一次,但遭拒绝。

王女士只好用手机短信与黄女士勾通,并在后来的短信中指责了黄女士的“不道德”;还将此其“第三者插足”情况书面报告了黄女士的单位纪检领导。

但一个月后,王女士接到了法院要求“提交答辩”的通知,原来是黄女士认为王女士侵害了自己的名誉,起诉于法院。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有根有据私下指责对方侵害自己婚姻的行为,并没有扩大其影响;到对方单位也只是按组织程序单独反映情况,并没扩散;同时还收集到了黄女士到处说自己得了“神经病”的多个证人证言,于是王女士提出了反诉。

[分析]
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

而名誉权则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

对于本案,笔者拟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程序分析
(一)立案
当公民认为个人的名誉权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

一般表现为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只要原告起诉时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即原告主体适格,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则不是法院立案庭形式审查之内容。

具体到本案,原告黄女士凭自己的手机内短信起诉被告名誉侵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二)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一般民事诉讼法理论将之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个体合并。

至于诉的个体合并,是指把两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中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156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所以,本案中被告王女士基于原告黄女士到处说自己得到“神经病”,并有多个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提出反诉。

笔者认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及《民诉法意见》第156条的规定,是可以与本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

二、实体分析
名誉作为一种人格权,代表着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的公正评价和对待,会直接影响到民事主体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对每一个民事主体来讲,名誉权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及一些行政法规都对这项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01条以法律禁止的禁止性规定,从立法上否认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一般为:
(一)行为的违法性。

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在立法上一般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诽谤。

诽谤是指侵权行为人为了损害他人名誉,通过向第三人传播虚假事实致使他人声名狼藉的非法行为。

诽谤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诽谤的内容包括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

诽谤内容的传播范围,不要求扩大,只要有第三人知悉即可。

2、侮辱。

侮辱是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文字或行为使受害人名誉受损,蒙受耻辱的非法行为。

3、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

一般指宣扬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有损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

认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是否可以都归列为侵权行为方式。

有学者指出,必须是泄露并宣扬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泄露和宣扬即有可能有损于他人人格、名声的隐私。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对人的违法、不道德行为,一般不认为
是名誉侵权。

笔者是赞同这种观点的。

因为法律与公共道德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如果行为人私生活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那么公众天然地具有揭发、检举的权利。

当然,这种揭发与检举的方式必须合法。

4、新闻报道失实、错告或诬告。

因新闻报道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虽有一定的证据或怀疑有一定的依据而四处扩散事实,从而败坏他人名誉以及故意陷害他人,捏造虚假事实进行告发,都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过错。

在特殊性况下,过失也构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

如新闻单位发表稿件,如因过失,未经认真审查稿件真实性,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应当负法律责任。

(三)、损害事实的存在。

名誉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一般包括这几个方面:1、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2、受害人的精神受到损害;3、受害人的财产性权利受到损害。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行为人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否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名誉侵权。

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黄女士起诉被告王女士名誉侵权,就显得很牵强。

因为:1、王女士虽然在行为上用手机短信私下指责黄女王。

但是,一是黄女士的行为本身不道德,而且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二是王女士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指责对方,也未扩及第三人知晓。

虽然手机短信的传输方式要经过网络运营商,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手机网络运营商不会对短信内容予以监控。

故而,第三人一般情况下是无法知晓手机短信内容的。

2、王女士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并未引进黄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

3、王女士向黄女士单位领导书面报告黄女士的不道德行为,是一种正当的反映程序,王女士的行为不应当因此而受法律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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