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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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14〕49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
2014年10月27日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考评,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评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设备配置、所务公开、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评。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执业场所及仪器设备(8分)
(一)有固定的执业场所(2分)
司法鉴定所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醒目(包括匾牌、桌牌、胸牌)(1分)
每缺少一项扣0.5分。

(三)执业场所设置(2分)
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独立、完备。

每缺少一项扣1分,达不到标准的每项扣0.5分。

(四)按照标准配置仪器设备(3分)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需要检测、计量才能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本行业基本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并通过实验室认可或通过检查机构认证。

属必备的仪器设备,需具有所有权凭证;其他类按相关要求进行配置。

对仪器设备有特殊环境要求的,有符合该仪器设备环境要求的场所。

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件扣1分。

第六条所务公开和制度规范(11分)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2分)
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照片、执业类别及执业证号; 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上述应公示事项每缺一项扣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下列制度:
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鉴定受理制度、鉴定材料接收登记保管制度、时限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诚信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鉴定文书审签制
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服务质量跟踪与反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重大鉴定事项报告制度、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等。

未建立上述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三)正确开展宣传工作(2分)
利用各种报刊、媒体、网络做好司法鉴定的宣传报道工作,不搞虚假宣传,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贬损他人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

未开展宣传报道的扣1分;搞虚假宣传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贬损他人的扣2分。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

(4分)
按时上报半年、年度统计报表和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按规定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等。

不按要求及时上报材料的每次扣2分;上报材料内容不实的每次扣2分;不按规定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每次扣2分;不按规定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不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的,每次扣2分。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员管理(5分)
(一)人员配备(2分)
每个司法鉴定机构至少有2名专职司法鉴定人,配备专职内勤以及与业务相适应的行政、辅助人员。

有计划的培养青年专职司法鉴定人。

无2名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扣1分;未配备专职内勤的扣1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二)人员资质(1分)
具有高级职称的司法鉴定人不低于30%的比例,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中具有法医师资格的不得少于2名。

达不到标准的扣1分。

(三)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2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年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学习每月不得少于1次,并有专人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达到培训学时和频次要求的每项扣1分;无培训记录的扣2分。

第八条财务管理(6分)
(一)统一入账(2分)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有独立的财务账户,所有收费据实出具正式发票并全额入账。

未设立独立账户或未入账的扣2分;未出具正式发票的每次扣1分。

(二)执业风险金(2分)
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收费2%-5%提取执业风险金,做到专款专用。

未建立的扣2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分。

(三)发展基金(1分)
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基金,每年提取不少于收入的10%作为本机构发展基金。

未建立的扣1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分。

(四)司法鉴定人社会保障制度(1分)
建立司法鉴定人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缴纳司法鉴定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未建立的扣1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

第九条业务管理(41分)
(一)受理委托规范(10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建有统一受理登记簿。

(1分)
无登记台帐的扣1分,台帐登记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扣1分。

2、有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

(2分)
委托书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在委托书中注明。

无鉴定委托书的扣2分,委托书内容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3、认真审查鉴定委托事项和鉴定材料。

(3分)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鉴定事项应当属于本机构鉴定
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受理司法鉴定案件。

超范围受理扣2分;超能力超技术受理,每起扣1分;因审查不严,受理了用途、要求不合法,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的鉴定委托,每起扣1分;不符合其他要求的每项扣1分。

4、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

(2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处置由专人负责进行记录和控制,并建有专门的登记簿。

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须事先向委托人说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未设专人负责的扣1分;未进行登记的每件扣1分;鉴定材料传递无交接记录的,每起扣1分;到现场提取检材,少于2名司法鉴定人的,每起扣2分;其他未按规定管理的每起扣1分。

5、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分)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未签订协议书的,每起扣2分;协议书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起扣1分。

(二)鉴定实施规范(12分)
1、严格执行指定或选择司法鉴定人鉴定制度。

(2分)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

未按要求实施的每起扣2分。

2、严格依法执行回避制度。

(2分)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进行回避的,每起扣2分。

3、加强对鉴定设备的日常管理。

(1分)
建有设备日常管理登记簿,有专业人员使用,按时校准,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无设备日常管理记录的扣1分。

4、认真开展外部材料的核查与验证工作。

(1分)
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司法鉴定文书中直接引用其他组织(如医院)出具的检测、检查结果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进行认真核查或者验证,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标明。

未按要求的每起扣1分。

5、做好专家咨询工作。

(1分)
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向本机构以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咨询的,专家咨询意见附卷。

未按要求附卷的每起扣1分。

6、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2分)
终止鉴定的,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酌情退还鉴定费用,并有记录;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有委托人同意的文字材料和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文字材料。

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每起扣1分;未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每起扣2
分。

7、对复杂、疑难、有影响的或者涉外鉴定案件,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有相关记录并存放卷内。

(1分)
无记录或未存档的每起扣1分。

8、按时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2分)
未按时完成的每起扣2分。

(三)司法鉴定文书出具规范(12分)
1、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

(5分)
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文书出现打印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

(3分)
指定专人对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人必须为高级职称,签发人由机构负责人担任。

未按要求办理的每起扣1分。

3、司法鉴定文书印章齐全。

(2分)
(1)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盖章。

(1分)
(2)司法鉴定文书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各页之间应当加盖骑缝章。

(1分)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起扣1分。

4、按照规定送达司法鉴定文书。

(2分)
(1)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按约定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1分)
(2)按照规定或约定送达司法鉴定文书,在登记簿上记载领取人姓名、证件及时间,保存送达回证。

(1分)
未按规定送达的每起扣1分;登记不完整或无送达回证的每起扣1分。

(四)司法鉴定人出庭规范(3分)
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出庭登记簿,记录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时间、出庭人姓名、出庭情况。

未建立登记簿的扣1分;登记内容不全的每起扣0.5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每起扣3分。

(五)保密规范(2分)
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无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2分。

(六)重大鉴定事项报告规范(2分)
按照重大鉴定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全面、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案情,无应报未报情形。

未报的每起扣2分;报告不及时或不完整的每起扣1分。

第十条质量管理(19分)
(一)质量控制(3分)
1、严格落实质量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内部质量控制、质量推进(能力验证、认证认可)、质量跟踪、投诉处理等要求。

(1分)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2、每项业务均有明确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主管。

技术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主管负责鉴定质量的审核把关。

(2分)
未按要求的每起扣1分。

(二)能力验证(5分)
1、应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确保所有鉴定项目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

(2分)
应参加而未参加的每项扣1分。

2、确保所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均通过。

(3分)
一次未通过的每项扣1分,连续两次未通过的每项扣2分。

(三)认证认可(4分)
1、申报认证认可。

(1分)
未按照管理部门计划要求申报的扣1分。

2、通过认证认可。

(3分)
未通过的扣3分。

(四)投诉处理(7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及时妥善的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交办的信访投诉案件。

未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的扣2分;对投诉案件处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当的每起扣3分;经查实,机构每发生一起有效投诉的扣3.5分;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投诉调查工作拒不配合或以各种理由推脱的扣7分。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10分)
(一)档案保管规范(5 分)
1、档案有专人负责。

(1分)
无专人负责的扣1分。

2、文字档案和实物档案分柜分类存档。

(1分)
未分类存档的扣1分。

3、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3分)
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复印、拍照或扫描存档,如不便复印、拍照或扫描存档的,附加说明。

档案立卷、归档和接收符合规定,有相关的登记
手续。

未及时归档的每起扣1分;说明材料和登记手续不全的每处扣1分。

(二)案卷规范(5分)
案卷应符合下列基本要素和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写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2)封二(包括声明、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3)卷内文件目录表;(4)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5)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业务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6)司法鉴定协议书;(7)司法鉴定谈话和鉴定笔录;(8)委托材料收领单、送鉴材料;(9)鉴定文书签发稿;(10)司法鉴定文书(正文);(11)送达回证;(12)收费凭据复印件;(13)司法鉴定档案借调、查阅、抄录、复制登记表;(14)司法鉴定案件回访表;(15)备考表;(16)案卷封底。

未按规定制作的,每件扣1分。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受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警告的,在当年考评得分基础上扣10分。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受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处罚的,年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

第三章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司法厅、市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司法鉴定协会和县市区司法局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考评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时段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考评采取自评、初评、复评方式进行。

在司法鉴定机构自评、市州司法局(县市司法局参与)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初评的基础上,省司法厅进行复评;根据需要,省司法厅也可直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评。

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司法厅直接考评。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逾期未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结果以零分计。

市州司法局在11月底前将初评结果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12月底前完成复评审定。

复评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以复评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考评采取实地查看、抽查案卷、查阅基础台帐、统计报表、存档文书与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抽查案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从司法鉴定机构当年度办理的鉴定案件中抽取,抽取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10件(年鉴定量不足10件的全部抽取)。

有多个鉴定业务类别的,每个类别案件按相同比例抽取。

第二十条考评实行百分制,每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该项扣分标准扣分。

每一项规定的分值扣完为止。

第四章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一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

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二十二条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分别建立考评档案,如实记载考评结果,并及时对被考评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被考评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省司法厅对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对考评不达标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暂缓当年度名册编制和公告;连续两年不达标且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不予年度名册编制和公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弄虚作假导致考评结果不实的,撤销原考评结果,由省司法厅重新进行考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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