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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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请销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请销假制度,确保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请销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休假对象
1、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2、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按国家规定享受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于年初(三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要根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
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2、单位领导干部要执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科(局)级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组织部门意见。
3、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
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4、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如遇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5、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
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6、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底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
(6)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
(7)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
(8)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
上2、3、4项中的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及要求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2、不休年休假的人员,不得领取休假补贴,单位不得以经济补偿形式抵作年休假。
3、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及免费旅游。
五、婚假
1、公务员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出勤补贴除外),路途费用自理。
六、产假
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发[1988]9号),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难产(或实施剖腹手术)的,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
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按医院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不算请假,按工作对待。
4、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不算请假,按工作对待。
5、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出勤补贴除外)。
6、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关假期的条款。
七、丧假
1、公务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事假批准权限,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公务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出勤补贴除外),路途费用自理。
4、其他亲属死亡时,按原则给予1天的丧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说明后另批假。
八、病假
1、公务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公务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
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不享受补贴。
4、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享受以上第1、2条待遇,应有医务室或医疗机构(合同医院)的证明,凭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公章的休假证明向领导请假,经单位批准后实施。
到医院看病凭当日挂号凭证请假。
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5、公务员因公负伤按国家工伤有关政策办理。
九、事假
1、公务员因私事不能上班,应请事假。
请事假在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能休假。
2、事假截止日期前应返回工作岗位并报到销假。
如果因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上班,应以电话等形式报告本部门领导,说明情况,上班后再办理补假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规定扣除出勤补贴,事假超过10天者停发当月伙食补贴。
十、旷工
1.公务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出勤的时间称为旷工。
用假造、涂改的病假证明或谎报的事由等方法骗取的假期按旷工对待。
对到期不归,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对待。
2.旷工期间按制度工作日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严重影响工作的,移交组织、纪检部门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辞退。
3.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旷工超过15天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本单位请销假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1、请销假范围:因病、因事请假的;其他。
除法定节假日外,公务员休任何假都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同时还包括因公外出、开会、培训、挂职、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处理紧急事务、争取项目等。
2、请销假审批权限: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副职领导请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批准。
一般干部和一般职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3、请假时须提前1天(遇紧急情况提前8个小时)报领导审批。
同时,应填写《请销假卡》,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交办公室备案备查。
遇具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签到的,电话请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批准后,销假日再将《请销假卡》进行补填并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务外出的,可口头按审批权限请假,但请假手续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
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凭会议通知(文件或电话记录)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请假返岗后2天内,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4、严格请销假纪律。
按程序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
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
同意请假后要做好工作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
凡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由本人承担在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共青团洪江区委请假审批单
共青团洪江区委休假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