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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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开挖的深基坑,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深基坑工程可能引发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施工方案开展施工活动。
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第七条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开挖申请,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八条深基坑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开挖深度、支护措施、降水措施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人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并将相应的验收报告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深基坑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环境问题,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深基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深基坑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并对其进行查阅、复制等操作。
第十九条深基坑管理部门发现深基坑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深基坑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深基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深基坑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人有权保留相关证据并要求给予保密。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对于监管部门泄露举报人保密信息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受影响的举报人进行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上海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市深基坑管理部门所有。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开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