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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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失踪后必须生死不明
(二)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二)管辖 (三)公告 (四)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

五、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有重新出现或者查有 下落,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 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概述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 能力案件的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 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 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 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案件。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 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二)管辖 (三)公告 (四)判决

第二节ຫໍສະໝຸດ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 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 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诉和起诉 (二)管辖 (三)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 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 踪人的案件。 管辖 公告 判决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申请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诉 案件的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非诉案件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三、我国立法上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一)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二)审判组织适用特别规定 (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四)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五)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六)实行特殊的诉讼费用规定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二)管辖 (三)鉴定 (四)审理 (五)判决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请, 经查证后,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作出新 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了他的 下落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 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 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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