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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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20
•【字号】筑府办函[2014]104号
•【施行日期】2014.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4〕10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6月2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
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适应新时期贵阳城镇化工作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措施:
第一条科学制定农房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房建设的区域,为农房的审批
提供选址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科学研究建设方案,确保农村房屋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第二条农房是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用于自行居住的房屋,简称农房。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执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抓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并完善饮水、排污、供电、电信、交通、燃气、农产品市场、文化教育、卫生院、垃圾收集、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土地开发时限合理划定农房建设的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改变管理方式,将农房审批许可、认可事项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含农村社区),负责对农房进行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农房的批后管理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农房)。
第七条各区(市、县)、开发区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规划工作职能的意见(试行)》(筑党发〔2014〕1号)第七条第三点精神,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和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工作,于6月30日前落实,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引导农房集中建设,加强违法建设的拆除,控制违法建设的产生。
第九条严格按照《贵阳市美丽乡村民居建筑图集》确定的筑城民居基本建筑风格进行建设,对于民族村寨,可参考《贵阳地域民族风貌与建筑指引》,适当
增加地方元素。
第十条市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参考省外发达城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出台相关政策,共同推进我市农房规划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住建、供水、供电等部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联动,根据规划,加快农村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引导农房集中建设,同时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力度,有效控制违法建设的产生。
第十二条每户农村房屋建设宅基地面积(包括改建、扩建、新建在内)控制在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以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三条可采用收取农户保证金等形式,保证农房建设按照图集实施。
具体方法由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贵阳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采用“整村安置”的模式解决农房的刚性需求问题,避免零星建设。
第十五条市住建部门要引导推广适用的新技术,在农房建设过程中指导建筑节能、节地、节材以及成本降低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经批准获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并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适当调剂给城镇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危房改造。
第十七条整合市、区(市、县)两级涉及农村道路、供水、沼气、电网、广电、中小学、卫生室、社区、党建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用于农村集中建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积极捐资捐物,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贵阳中心城区外,对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新增农村建设用地,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的村民建房指标统筹申报,获批后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逐步引导农房集中建设。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违章建筑联动查处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房规划建设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建、国土部门尽快出台农房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农房规划建设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办理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我市农房规划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