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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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
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
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
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
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院主要负责
人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护理、感染性疾病科、
检验科、消毒供应中心、医院感染管理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监测、评价等。

第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三章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提高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手卫生管理,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和隔离技术规范,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管理,如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室、血液透
析室、感染性疾病科等,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和处方权限,预防细菌耐药性的发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防止医疗废物的污染和传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建立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医院感染病例。

第四章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
防护,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职业卫生防护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六章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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