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剑与徐方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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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剑与徐方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5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25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军李梅珍席少君

【审理法官】杨军李梅珍席少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剑;徐方利

【当事人】范剑徐方利

【当事人-个人】范剑徐方利

【代理律师/律所】孙泽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泽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泽康

【代理律所】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范剑

【被告】徐方利

【本院观点】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质证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8月18日,由范剑、栗绍军担保,徐方利向案外人曹彩丽借款50万元,由于徐方利没有按时归还,曹彩丽以徐方利、范剑和案外人栗绍军为被告向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4月4日,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2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案涉50万元,截止20189年1月19日尚欠本金462500元,遂判决,徐方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彩丽46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范剑、栗绍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方利追偿。在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82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曹彩丽撤回执行申请,同时给范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内容为“徐方利借曹彩丽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其中包含范剑壹拾万元整(100000),抵顶徐方利的借款",徐方利在该情况说明中签字“接受",该10万元,即范剑上诉所称徐方利应当归还的1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就2016年4月13日徐方利向范剑出具借条的借款,至徐方利最后一次还款即2018年10月9日徐方利仍欠范剑本金265615元及2016年4月13日前借款利息11250元未归还,对于265615元本金,徐方利在归还的同时应当从2018年10月9日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对于265615元利息则依照有关规定不再计息。至于范剑上诉所称,2015年8月18日其给徐方利担保从案外人曹彩丽处借款50万元中有其本人10万元以及替徐方利归还曹彩丽8万元利息一事,因该18万元由担保引起,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范剑可依照万荣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向徐方利行使追偿权,但一审法院从2016年4月13日借款本金中扣除无事实依

据,应予纠正。综上所述,范剑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河津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徐方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范剑借款265615元及利息(按2%/月利率,自201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徐方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范剑2016年4月13日前借款利息1125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共计受理费13167元,由范剑负担5793元,徐方利负担73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间徐方利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从范剑处借款2016年4月13日经双方结算徐方利向范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出借人范剑现金出借陆拾叁万元整(630000元)月利为2.5%此钱用于资金周转若发生争议由河津市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身份证41xxx17徐方利借期一年2016年4月13日电话138××××2870"。2016年10月3日徐方利归还范剑100000元(归还本金10750元,利息89250元),2017年10月10日徐方利归还范剑200000元(归还本金11132元,利息188868元),2018年2月12日徐方利归还范剑172300元(归还本金110981元,利息61319元),2018年10月9日徐方利归还范剑300000元(归还本金201819元,利息98181元),尚欠本金295318元。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范剑、徐方利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范剑已经履行了该笔借款的出借义务,并有徐方利徐方利出具的借条为凭,故范剑要求徐方利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2.5%,系原徐方利合意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徐方利还款应按月利率2.5%扣除到期利息,多余款项计入徐方利归还本金。范剑称4份收款收据中有8万元给了曹彩丽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范剑庭审中称:诉讼请求中的498584.8元包括曹彩丽100000元,因其提交的情况说明不

能证明此100000元债权已转于范剑,故徐方利不应偿还该100000元。295318元扣减该100000元,现徐方利尚欠范剑本金195318元,2018年10月9日起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徐方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范剑借款本金195318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8年10月9日起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审期间,范剑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间徐方利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从范剑处借款2016年4月13日经双方结算徐方利尚欠范剑本金45万元及利息11250元,同时,范剑再次借给徐方利18万元(交付时扣除当月利息4500元及以前欠息11250元,实际交付164250元),为此徐方利向范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出借人范剑现金出借陆拾叁万元整(630000元)月利为2.5%此钱用于资金周转若发生争议由河津市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身份证******************徐方利借期一年2016年4月13日电话138××××2870"。该63万元中,欠款本金为630000-11250-4500﹦614250元。2016年10月3日徐方利归还原告100000元,按照先清息后还本的原则,该10万元应为归还利息87019元,本金12981元,本金余额为601269元。2017年10月10日徐方利归还范剑200000元,按照先清息后还本的原则,该20万元应为归还利息183888元,本金16112元,本金余额为585157元。2018年2月12日被告徐方利归还原告范剑172300元,按照先清息后还本的原则,该172300元应为归还利息59473元,本金112827元,本金余额为472330元。2018年10月9日徐方利归还范剑300000元,按照先清息后还本的原则,该3000000元应为归还利息93285元,本金206715元,至2018年10月9日,就63万元借款,徐方利仍欠范剑本金为265615元,另欠2016年4月13日前借款利息1125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所述,范剑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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