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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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8.10.31
•【字号】哈行办发[2008]97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地区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哈密地区文体局呈报的第一批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58项,见附件),已经地区行署研究批准,现予公布。
第一批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确定公布,对促进地区非物质文代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坚持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哈密地区第一批地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注:“自”即自治区级;“国”即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