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调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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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调剂制度
1.目的:根据卫生部第53号令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本院中药饮片调剂制度。
2.使用范围:中药饮片调剂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
4.1 在药学部领导下,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的
想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4.2 为保障用药安全,保证临床疗效,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院用药习惯制定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目录(见附件)。
医师应据此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照此进行调剂。
4.3 中药饮片调剂药师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4 调剂中药饮片处方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调配后经过复核方可煎药或发出。
4.5 方剂中如有需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冲服等药材,必须单包并注明。
4.6 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有关中药炮制规定进行,药材复核要求后方可供配方或配制制剂。
处方中凡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给炮制品。
4.7 院外中药处方必须经本院医师转方签字后方可调配。
4.8 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对错误处方或缺药处方应退回原处方医师更改,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对滥用药品、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调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9 调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或复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5.参考文件:《处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