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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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转移全局风险,增强全局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部门项目部)。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
4术语与定义
4.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4.2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5管理职责
5.1本制度由平安情形部负责体例、修订及解释,经部分负责人考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施行。
5.2局所属各项目部负责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建档工作。5.3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6管理流程及要求
6.1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各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公司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到项目现场施工作业时仍可享受该项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6.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完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义务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投保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6.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各工程项目经理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6.5项目部应根据保险公司各类风险身分商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情形等身分挂钩。
6.6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6.6.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变更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6.6.2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6.6.3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方直接办理。
6.7项目部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8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相关材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办理索赔工作,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6.9项目部应建立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意外伤害人员登记表,并逐级上报。8监督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