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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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一、修订依据
1.《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 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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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第六 条)
I.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 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II.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III.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IV.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 生产能力70%的; V.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 产行为; (通过核定检验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但不得核增能力) VI.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 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 VII.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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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管 理 办 法 强 调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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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了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和核定人员 的责任和义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 真实性负责,核定报告必须由生产能力 核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接受 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核定办法 、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条件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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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
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需要对“三超”做出具体规定和详细 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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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台背景
1.“十一五”以来,煤炭投资大幅增长, 超过1.25万亿元,新增煤炭产能超过20亿 吨,煤矿的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变 化。 2. 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具体表现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 化、数字化、集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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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法》
第十八条第(五 )款规定:开办煤矿企 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 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号)第(五)条: 建立完善生产能力核定政策、标准。
明确了与以往文件之间的关系:“第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 定停止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 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9]32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 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 改能源[2006]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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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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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标 准 新 增 内 容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 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 (第九章)。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 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 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 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 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 结果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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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增设了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 3种条件。(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 第七条) 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 能力: I.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号)有关规定的; II.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 III.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煤 矿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标 准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附则
共 十 三 章 , 五 十 条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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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增设了超能力生产界定标准(第十八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 条)。 六条) 增设了生产能力核定年报制度(第十 九条,第一款)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政 区域内所有煤矿(含中央企业所属煤 矿)生产能力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煤矿 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年报告期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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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标 准 新 增 内 容
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 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 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 定一致。 增加了扣除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几种 情形。 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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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共四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 监督管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审查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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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层综合 柱状图、水文地质图和供电、通风、排水 、运输等系统图,以及矿井安全生产有关 的审批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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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了煤矿自身对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
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 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 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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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了: 生产能力核定的6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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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 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 机构、人员: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 技术人员; 制度完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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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了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 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 生产能力情况;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 作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即时公告新核定煤 矿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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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煤矿的管理水平有了飞跃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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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队伍高学历
管理水平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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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队伍素质明显改善
设备维护水平发生质的变化
4. 新标准、法规。如:AQ1056,瓦斯 抽采达标规定等 5. 安全要求更加严格 6. 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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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安全、生产系统运行正常 开采部署: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资料: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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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了:核定报告应提供的12类资料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 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等情况说明; 2 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 质、储量、地质条件、生产情况、原设 计生产能力(或原核定生产能力)等基 本情况; 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 情况; 4 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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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核 定 管 理 办 法 新 增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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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 则中增加了3条,即,鼓励鼓励先进 ,推动煤矿升级改造、相关单位回 避和核增从严、核减从利益快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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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过程
2009年-2014年,5年时间,6个年头,10 多次会议,20余稿。 树鹤总工安排制定抽采标准,建勋局长 多次组织研究,建华局长、元明副局长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多次开会协调。 山东、河北、山西、安徽、重庆,煤监 局技装司、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协会 、煤科总院、重庆煤科院、山东煤炭技 术服务公司、神华、中煤、国家电网的 许多同志付出了很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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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 的基础资料和图纸; 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 核定表;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关证书复印件; 核定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年度资源储量报告、矿井开拓方案、安全 评价报告、水文条件评价报告、瓦斯鉴定 报告、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等支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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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确认7项依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 据条款(第十条)。 六条)
I.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和规范等; II.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 原因及相关证明; III.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设计、批准 文件、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IV.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和证明文件等; V.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复文件 ; VI.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 试报告等; VII.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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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 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副司长 孙庆国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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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过程 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7.发改能源[2006]1039号、2009]3278号 、[2010]709号文件受时代局限性影响 ,已成为煤炭行业安全产能科学产能 释放的阻碍,积弊甚多。 8.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 要求“让市场起决定行作用,更好发 挥政府监督作用”。 9. 现实生产煤矿的迫切需要。内蒙、 山西、云南、黑龙江等地,央企反应 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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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标 准 新 增 内 容
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 ,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 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 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 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 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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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标 准 新 增 内 容
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 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 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 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 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 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 次和产量取0.7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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