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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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医院医务人员提高绩效,提升医院服务质量,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应与医院整体经营目标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衔接,保持与时俱进,与市场环境和医院内外部客户需求相匹配。

第四条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应基于公平、公正、激励和规范原则,建立合理的岗位工资体系,激励医务人员提高绩效,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由医院领导团队牵头,经过医务人员代表大会或者民主程序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章岗位工资制度

第六条医院岗位工资制度按照岗位级别和工作绩效来确定工资水平,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医务人员的基本待遇标准,根据个人学历、工作年限和岗位级别确定,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并在工资卡上明确显示。

第八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绩效来确定的,包括各项工作业绩、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绩效评价。绩效工资的核定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根

据相关规定和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九条岗位津贴是根据医务人员所在的具体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的福利津贴,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合理安排和核发。

第十条对于表现突出、绩效优秀的医务人员,医院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提拔机会,奖励方式可以包括绩效工资加发、奖金发放、晋升晋级等形式。

第三章工资调整

第十一条医院工资制度实行定期调整和按绩效绩效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定期调整是指医院每年对岗位工资进行调整一次,根据物价指数、人力成本和医院整体经济收入进行调整。

按绩效调整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绩效表现进行个别调整,绩效优秀者可以获得更高的调整

幅度。

第十二条医院工资调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经过医院领导和工会代表的商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表现优异、工作成绩突出的,医院将根据个人绩效情况进行适当的单独奖励或调整。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医院将建立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应基于确立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注重对医务人员的综合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评价,避免过分注重指标和数据,应以实际工作效果为准。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上级领导评价、同事评价、患者评价和自评等多方参与评价的方式,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态度。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将成为医务人员晋升、奖励和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医务人员如发现绩效考核有瑕疵可以向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进行申诉,须经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工资保障

第十八条医院将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工资权益,不减少其合法工资收入,不擅自调整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第十九条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务人员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医务人员的工资支出来源合法合规,保证工资待遇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整体经济实际,保证不因工资待遇标准调整而引发人员流失等问题。

第六章终结

第二十条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应与医院整体经营目标相结合,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衔接,健全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和工资调整的制度规范。

第二十一条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的执行程序、流程、标准和要求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工资绩效义务。

第二十二条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于医务人员的工资绩效具有明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医务人员应遵守规定并积极配合,确保医院的工资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对于医院工资绩效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通过医院领导团队和医务人员代表大会或者民主程序进行讨论、协商,并在相关医务人员的知情同意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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