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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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
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70%(资产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我行现有信用余额
第七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我行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特别授信需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进行报批。

在其有效期生效和结束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应在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各分、支行对该企业集团内各个法人公司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九条统一授信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具体产品以具体产品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授信额度属于商业银行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并不意味着我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授信或提供达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

第四章统一授信流程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

分支行对客户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发展前景、授信用途、担保情况及其它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

集团客户应在贷前调查中关注(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团客户各成员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有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存在;
(二)合并集团客户各成员的财务报表,剔除关联交易所虚增的资产、负债及销售后分析集团客户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授信审查与审定。

按我行授信授权管理规定,由相应授信审查机构对授信调查报告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按授信管理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定。

在集团客户审查中应关注(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团客户核心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趋势;
(二)集团客户各成员之间的关联交易比重是否合理;
(三)合并报表后的资产、负债、收入及盈利情况;
(四)授信额度、额度分配及融资产品匹配是否合理等;
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独立授权的事业部、并表管理机构办理的授信业务额度纳入统一授信总额管理。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使用。

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用信需求,分支行要按照相应业务的管理规定,在落实用信条件前提下办理用信手续。

第五章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机制
第十四条授信审批部门是审查、批准我行对客户授信的部门,也是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核准部门,其职能包括审批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指标(含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等)。

第十五条业务发展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执行、监控部门,其职能包括调查、评估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
业务风险,按规定收集、核实相关客户信用风险状况和具体授信业务审查的材料和数据报送授信管理部门,统一落实授信担保条件,在授信审批部门批准的有关信用风险控制指标内向各有关业务操作部门分配、执行、监控、掌握对客户的授信。

第十六条结算业务部门、营业部门等是具体业务操作部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职权,其职能是对具体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办理具体业务手续。

第六章统一授信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分支行要配备专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或管户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用信需求,并做好发放工作;
(二)负责客户同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
(三)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四)定期了解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测算抵质押物的实际价值;
(五)负责清收到期信用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
(六)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

第十八条建立系统内统一授信客户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客户统一授信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第七章统一授信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授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要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操作程序按照相关制度审批执行。

(一)客户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有资产垫付等违约事项发生,并在我行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二)客户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
(三)客户挪用或转移银行信用;
(四)客户从他行获得追加信用额度后,我行原则上应相应减少信用额度;
(五)我行认为应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加强授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非信贷部门审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二)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
(三)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银行信用;
(四)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
(五)对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以致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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